03.04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什么?

天使投资人邱枫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点击我的头像,关注北京得众法律,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得众法律维权


具体问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三权"指的是什么?

政策。中共中央在2014年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历史渊源。一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劳动。此阶段,农村土地"三权合一"。二是1978年代,农村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制度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即"两权分离"运行,极大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三是1995年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农户无力耕地,个别农户将土地转包给其农户耕种或代耕,进入2000年代,农业机械化加速,再加上国家出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每户农户可耕种面积的能力提升一倍以上,急需租赁其他农户土地实施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代耕丶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业主取得土地经营权,流出农户保留承包权,从而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实现"三权分置"运行。

现状。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分析,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运行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远景楼三农


农村三权分置主要是指哪三权是指什么?

农村三权分置主要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是指我们现在农村所有土地全是国家的,虽然已经确权登记发证了,其实啊,确权登记只是证明你是有承包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有资格处置和变卖权力,政府才有资格变卖土地,




承包权,就是说我们现在农民确权之后颁发证书,确保30年不变,承包的权利,主要就是你可以入股,变卖承保权,或者加入合作社,等有偿形式的转让,也可以变卖,但只能变卖承包权,而变卖土地的权利,真正的权利还是属于国家的,


也可以继续经营和种植,但随着国家三农大力扶持,专业合作社推广,将来以后自己种植已经没有任何出路了,而且成本极高。

经营权,主要是鼓励农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业合并土地,大规模种植机械化推广。专业化,规模化。团队化运作,前期所做的准备,

将来以后,农民虽然有承包权,但有可能会没有,经营权,只有参加过专业农民职业培训的人才可以有资格选择种地,就是说将来以后农民你虽然有承包权,担你有可能就没有权利种地了,只有新型职业农民,他有资格种地,所以说我们现在农民如果想在农村发展,一定要参加职业农民相关培训,大规模种植,只是早晚的事情。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每年还要从国外进口相关农产品,我们虽然是个大国,但我们不是个农业强国,中国农业如果要有出路,必须要走的一条路,

我是兵头将尾朱军强!欢迎大家关注,点赞,评论,转发,谢谢!


兵头将尾朱军强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思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耕地“三权分置”
和宅基地“三权分置”。


首先来看耕地的“三权分置”,耕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分置。主要是把原来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两项权利。就是农民在村上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且承包关系长期化稳定化。这样这个农民就有了在这个期限内的发包权,他可以选择自己耕种或选择对外转包,这就是承包权意义的体现。但是在优化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依旧是属于集体的!


其次再看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过去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而国家为了搞活农村经济,所以提出了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让农民在宅基地的上面的话语权加重,方便农民自己处置宅基地!

好了这就是我的回答,希望看到的朋友点个关注!谢谢!


小杨话三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实行“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的三权是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指你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比如你们村有村民开垦的荒山进行种植,虽然荒山是他开垦的,但是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依法公正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户口在村里的人都知道,村里30年一分地,户口在本村的都有一份,分到了哪块,你就可以在哪块上种植了;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经营规模,就是说村里分给你的土地你如果自己不想种的话也可以租出去,我家的几亩地就租给了村里想种的人,只要别荒了地就行,还有来我们村大规模租地搞养殖,种植的,都是村里组织统一外租的,我们这的地现在是600元每亩每年。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更好的维护了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形成规模化种植,增加产出收益,提高当地农村农户经济收入。


养殖龙哥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的是,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简单说是在原来的家庭承包证书上增加了一项,土地经营权。下面以我的了解向大家解释一下这三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属城市周边土地,属国家所有权。另一种就是我们乡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权。

二,农户承包权,凡是户口在本村集体的家庭成员,都有权承包本村集体的土地,当然自愿放弃也可以。

三,土地经营权,这是土地确权后新增加的一权,目的是能够在不损失农民土地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搞活经济收益,发展现代农业。


乡村子民


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的是,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简单说是在原来的家庭承包证书上增加了一项,土地经营权。下面以我的了解向大家解释一下这三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属城市周边土地,属国家所有权。另一种就是我们乡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权。

二,农户承包权,凡是户口在本村集体的家庭成员,都有权承包本村集体的土地,当然自愿放弃也可以。

三,土地经营权,这是土地确权后新增加的一权,目的是能够在不损失农民土地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搞活经济收益,发展现代农业。


温土生根



为了我20


三分权指的是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田园山林所有归个体管理,不得他人侵占保护家园。


贵威小李


1“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及权利架构

3.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此消灭。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发生分离前,承包农户享有圆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有负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由承包农户和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尤其是,土地经营权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灭失后,承包农户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复归(蔡立东、姜楠,2015)。因此,从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结果来看,两者分离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各自独立存在,并具有排他性;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等事项出现时,土地经营权复归承包农户,分离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可以内在地复归为圆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见图1中的路径④)。从分离的实质来看,两者分离并没有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的应然状态,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内部权能依据“权能分离③”路径形成了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这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利形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权能的重新配置、内部权能结构的优化(见图1)。显然,“三权分置”遵循着“赋予权利和回归权利、行使权利和利用权利”的逻辑主线。

(二)“三权分置”的本质是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产权的分离、细分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就是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和细分。农村土地产权的细分、交易和配置是中国推进“三权分置”实践创新的基本线索(罗必良,2014)。“三权分置”就是要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权利体系,为农民提供完整、权属清晰、有稳定预期的土地制度结构(刘守英,2014)。发挥好“三权分置”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合理界定农村土体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范围(叶兴庆,2014)。因此,“三权分置”是要延续“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逻辑,选择一种更有效、更合意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把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界定清晰,保证其市场交易顺畅,实现优化配置;“三权分置”的本质就是要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以实现其产权功能(见图2)。

图2“三权分置”制度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及产权功能

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是指农村土地各项产权及其权能构成、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图2表明,“三权分置”制度下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主要包括产权主体结构、产权形态及其权能结构、物权结构,并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显著特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和内容,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红利,更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是对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精准概括。《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强调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三权分置”制度必须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对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的再强调。

产权主体结构是指农村土地产权享有主体(包括产权归属主体和产权利用主体)的构成。产权类型结构是指所有权、使用权等大项产权的构成,产权权能结构是指每一大项产权内涵的各项具体权能(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构成。具体到“三权分置”制度,产权类型结构主要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元产权结构”。其中,每一大项产权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叶兴庆,2015;孙圣民、孟愈飞,2015)。

(三)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用功能的分离

相关文献研究结论和地方实践表明,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政治治理(表征和维持社会公平、实现乡村治理、支持和落实地方行政管理、推行和发挥基层民主)、社会保障和经济效用等涵盖面极为广泛的多种制度功能,存在功能超载的现象;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严重冲突,两者难以兼容(赵万一、汪青松,2014;丁文,2015)。一方面,社会保障功能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均等享有”和“限制性市场流转”,旨在追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经济效用功能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自由性市场流转”和承包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旨在崇尚经济效率。显然,两者在价值取向、权利基础和基本规则等方面都相互对立,而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和政策文件(例如中央“一号文件”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有些着眼于社会保障功能的确保,有些则着眼于经济效用功能的发挥。这意味着,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规定之间本身就存在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矛盾与冲突。这使得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用功能均难以有效实现。目前,中国农业规模经营受阻、比较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之间的冲突在“三农”问题上的直接体现(赵万一、汪青松,2014)。

现阶段,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未能得到有效拓宽,独立于土地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问题突出。在这些因素制约下,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尤其是承包地仍然是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首要物质基础,仍然承载着农民生存和发展、农业经济效率提高的使命与任务。这使得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既要实现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又要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社会保障最大化;既要追求社会公平,又要崇尚经济效率。

从前述“三权分置”的政策含义可以看出,“三权分置”从制度上清晰构建了从农民集体到承包农户、从承包农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王小映,2016),以及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因而,“三权分置”建构了一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社会保障和土地财产权益、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三者关系的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也是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之间矛盾与冲突的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首先,通过稳定农户承包权的产权制度设计,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均等分配农村土地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的私人利用,以促进“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中的起点公平,尊重和满足农民社会保障的需要。其次,对于农民在初始分配中获得的保障性农村土地使用权,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制度设计,农民可以依法依规地在农村土地产权市场上自由流转,以促进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显然,“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阶段的依序实现。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下,无论产权如何进行初始分配,都不会影响到最终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形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和分配方式,则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阶段,在初始分配阶段,因为农民获得农村土地保障性使用权不需要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可以认为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所以,当农村土地及其利用权利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均分不排斥事后的自由流转时,农村土地的最终配置效率并不受到影响。在此阶段,稳定农户承包权旨在强调社会公平取向与保障功能,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障,着眼于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在自由流转阶段,农村土地保障性使用权的流转促使其转向效率性使用权(在“三权分置”制度下称之为“土地经营权”),并会发生相关交易费用,所以,土地经营权的属性界定和权能分配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最终配置效率。在此阶段,放活土地经营权旨在突出经济效率取向与市场功能,着眼于解决农民的发展问题。由此,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其实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这两个阶段上的区分与有机衔接,这使得农村土地及其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在集体所有权的框架下分阶段依序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的原因在于不同权利属性的功能价值的不同,在于土地经营权的作用与影响被不断发掘与重视;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不仅是这两种权利形态的分离,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用功能的分离(见图3)。

图3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载功能的分离及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功能目标

(四)“三权分置”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中央文件多次强调,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推进“三权分置”的基本方向。

具体来看,落实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以摆脱所有权主体“虚位”的状态;二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能,努力做到集体所有权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现阶段,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着力点是尊重和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在占有、处分方面的权能,发挥其在监督处理土地撂荒、主导平整和改良土地、组织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促进土地集中连片和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叶兴庆,2015)。稳定农户承包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二是稳定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预期,让农户获得更多、更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利。

从“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要求来看,放活土地经营权要解决“地由谁种”“地怎么种”这两个重要问题。由此,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要义有二:①在不损害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承包农户自愿将农村土地的实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利用,以扩大农村土地的“耕者”范围,实现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中国历史上的“自耕农”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中的“翻身农民”,是传统意义上的“耕者”。而在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以及“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承包农户、有农业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意义上的“耕者”(见表2)。现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有两种形式:一是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主导下的单一化、细碎化和小规模经营;二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经营(指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创新。②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以追求和利用农村土地的交换价值,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缓解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即为此义。《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的出台和实施,即为此义的落实和实践。

什么是农村土地三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农业、增收农民、发展农村,就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

关于推进农村“三权”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内容,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农村产权流转的核心。

第一,要明确当前农村“三权”的归属。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千家万户的农民。而从农村家庭承包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已由法律政策确定,不能有所变更,只有其经营权可以进行市场流转。

第二,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的政策要求。根据今年1月20日国办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八项农村产权可交易。

第三,在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促进发展各类不同的经营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创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