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通告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通告

麒区政通〔2019〕5 号

为规范麒麟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现就规范牛羊屠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麒麟区在城市建成区实行牛羊集中屠宰和集中检疫、检验管理,在农村地区实行牛羊屠宰属地检疫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麒麟区城市建成区牛羊集中屠宰场现设置在 326 国道水寨段,名称为“麒麟区水寨牛羊屠宰场”。

三、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公安、民宗、生态环境、发改、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牛羊屠宰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相应的水源、屠宰设施、污防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等条件;屠宰场必须专设牛羊屠宰清真车间。

五、牛羊屠宰场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城区牛羊屠宰场进行集中检疫,农村地区牛羊屠宰在各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属地检疫。城区屠宰场屠宰牛羊时,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由屠宰企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持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肉品方可出场流通。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牛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全程追溯机制,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肉品流向,牛羊来源和肉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牛羊肉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城市建成区内流通的牛羊肉品, 必须同时具备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农村地区流通的牛羊肉品必须具备检疫合格标志和持有检疫合格证明,保证肉品品质合格。超市、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检疫、检 验票证齐全的牛羊肉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票证,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餐饮服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检疫、检验票证齐全的牛羊肉品,并索取检疫、检验票证和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建立健全肉品采购、消费台账。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 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由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场(点)和经 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拨打区畜牧兽医局电话(0874—3219328)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12315 投诉举报。

十一、在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牛羊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后,麒麟区的牛羊屠宰管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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