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除了需要支付一定的拆遷補償,而且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安置補償工作,那安置補償費可以繼承嗎?拆遷安置補償費如何約定支付?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內容應該有哪些?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安置補償費可以繼承嗎
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也不發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1、在土地徵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權利已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徵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2、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後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並由其繼承人繼承。
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
二、拆遷安置補償費如何約定支付
1、對補償款的支付,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約定分次支付,但對履行時間應當進行詳細約定,該約定的目的是確定拆遷人的義務履行期限,如在約定期限內拆遷人不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對支付方式亦應當予以約定,適當的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的表現,如一方選擇的履行方式導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難,則顯失公平。如有造成損失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此種權利的救濟顯然力量不足,一是此種損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濟成本過高;而當事人要求私力救濟又無從依據。更重要的是,即使當事人願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濟維護權益,但由於雙方之間沒有確定的責權劃分,維權的過程也非常艱難。
3、協議履行是維護被拆遷人最後的一步,一定要對履行的內容約定清楚,實踐中有很多履行不能的情況,到最後被拆遷人只是拿著一紙空文而無法得到真正的補償。
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內容應該有哪些
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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