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探討:"三個結合"模式促使行為人認罪且退贓退賠

 “三個結合”模式促使行為人認罪且退贓退賠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項重大制度變更。現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各地推廣適用行疾步穩,在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方面有突出價值。但部分地區僅盯住認罪認罰適用比例,卻未在促使和解、退贓退賠等方面下功夫,導致部分被害人權益無法保障,也導致財產判罰空置現象存在。

  2019年10月24日發佈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儘量促進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和解諒解,促使行為人賠償損失。此舉可進一步消解行為人抗拒心理,也有利於最大限度彌補被害人損失。因此,檢察機關亟須探索如何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行為人退贓退賠,深入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為社會治理提供檢察力量。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三個結合”模式開展工作。

  促使退贓退賠與賠償保證金制度相結合。首先,應當以法理、情理等方式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行為人從不認罪、些許辯解向完全認罪轉變;也可依據上述《指導意見》,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以打消行為人私以為證據存疑之僥倖心理。其次,在認罪基礎上,刑事檢察部門應及時對行為人說明退贓退賠可酌情從輕之“重大利好”,以激起其退贓退賠意願。最後,對於認罪後明確提出賠償意願、具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一方訴求未得到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情形,刑事檢察部門應當積極支持行為人退贓,並通過賠償保證金方式讓其預付賠償保證金,以此達到雙方權益均衡。

  促使退贓退賠與量刑協商機制相結合。一是保證量刑協商透明度。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具體的量刑協商實施細則,設計《量刑協商備案表》。具體操作過程,刑事檢察部門應當與每個行為人說明退贓退賠可享有更大的量刑協商空間及刑期優惠幅度,給其最大限度、一定時間的自由選擇權。在行為人退贓退賠後,在簽署具結書前,刑事檢察部門應當再次向行為人釋明據此對其減少的刑期;並設置其與律師單獨會見商議的程序,聽取行為人對刑期以及罰金等意見,並視情況決定採納與否,且將協商過程載明於《量刑協商備案表》。二是擴大協商結果輻射面。因行為人在退贓退賠後最為關注的實為其緩刑或者不起訴之可能,刑事檢察部門應當在結合其本身犯罪事實前提下考慮其退贓退賠因素,對於符合條件可依法建議適用緩刑或作出不訴決定,以此反向激勵認罪認罰人員退贓退賠行為,也可修補雙方關係。

  促使退贓退賠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相結合。第一,兩者結合前置化。一方面,筆者認為,刑事檢察部門在審查報捕階段,即應對行為人告知“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以及“輕罪退贓退賠可不捕”等信息,以促使其在該階段即轉化認罪以及退贓退賠,據此考慮逮捕必要性後對輕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將矛盾化早、化小。另一方面,對於審查報捕階段不認罪、無能力退贓退賠而被逮捕的賣淫類、知識產權類等輕罪行為人,刑事檢察部門可通過“提示單”向執檢部門提示捕後可能變更強制措施行為人的情況及變更條件,以便執檢部門開展捕後羈押必要性全流程跟蹤審查。第二,兩者結合多樣化。(1)檢察機關可聯合看守所、監獄,在羈押場所通過播放宣傳片、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宣教,使被羈押人員瞭解認罪認罰、退贓退賠與變更強制措施之間關係,進一步擴大認罪認罰適用面。(2)派駐看守所檢察官可利用其天然優勢,在羈押場所設立談話室,主動督促“提示單”人員或表露出認錯悔過心態的行為人認罪、退贓退賠,滿足條件的,並及時向刑事檢察部門反饋。(3)刑事檢察部門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提示單”人員,在訊問時更需著重說明其退贓退賠可變更強制措施之可能。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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