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車主坐副駕駛開車門引發事故,保險公司該擔責嗎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乘客開車門引發事故時有發生,但如果車主坐在副駕駛的座位上,打開車門導致事故,車主在這種情況下屬於乘客麼?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車主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呢?12月4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7年1月14日,蔡某駕車至一路口處停車,而車主史某則坐在副駕駛上,史某開車門時將騎電動車的徐某撞倒,造成徐某摔倒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蔡某、史某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不擔責。據悉,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徐某將保險公司、蔡某、史某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一審法院經綜合考慮,酌定蔡某承擔案涉事故70%的責任,史某承擔30%的責任,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範圍和限額予以賠償。最終判決史某賠償徐某11萬餘元,保險公司賠償徐某30萬餘元。

史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他認為自己作為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史某作為乘車人,他乘車是否屬於保險合同中“使用機動車”的行為?南京中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的“使用機動車”的含義,並沒有作出特別約定或提示,一般而言車輛運行必然包含車輛啟動、行駛、停車、打開車門等相關行為,這些有關機動車功能運用和發揮的行為均應涵蓋於“使用機動車”的範疇內。鑑於該保險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即使對於該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也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故史某打開車門的行為是他使用被保險車輛的合理行為,屬於“使用機動車”的合理範疇。

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史某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予以賠償?南京中院認為,史某既符合“被保險人”的身份要求,也符合“使用機動車”的行為要求,他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符合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對史某承擔的賠償責任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和範圍內負責賠償。

南京中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徐某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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