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學專家談背後深意與把關重點

近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稱,由宜昌市長

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塗永紅辦理的劉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評選為2018年度全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百件精品案件。

此前最高檢制定下發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指出,要完善審查逮捕工作機制。全面科學把握逮捕條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審查機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建立有重大影響案件審查逮捕聽證制度,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工作機制。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減少不必要的羈押。

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會帶來哪些實際作用和積極意義?對此,《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審查羈押必要性 保障人身自由權

今年1月,最高檢發佈了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被告人吳某系廣州市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廖某系A公司股東,三人另系B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人在偵查階段均被採取逮捕措施。

據瞭解,在審查起訴階段,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收到B公司員工的申請書,申請對吳某等三人取保候審,以利於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收到申請後,經對案件事實進行細緻審查,並向B公司多名員工核實,查明B公司確實存在因負責人被羈押企業失治失控的狀況,為讓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穩定員工情緒,經綜合評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已經逮捕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變更為取保候審。

在取保候審之後,越秀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對黃某、廖某進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繼續開展工作,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籌集資金補繳稅款,以挽回國家的經濟損失。最終,黃某、廖某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企業也恢復了正常經營,員工普遍反映良好。

關於本案的“指導意義”中提到,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認罪態度等情況,作綜合考慮;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積極退贓退賠、挽回損失,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採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有固定職業、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

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確有羈押必要的,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在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認為,上述案件的指導意見比較全面、客觀,既強調了要依法、準確地適用強制措施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強調要注意給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便利。從這兩方面發力,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說真正兼顧到了全局。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認為,2012年全國人大對刑訴法進行修正,增加了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

“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此引入批捕機制。檢察機關在賦予職權後,將對原來的逮捕情況進行審查,並依照法律監督職權監督檢查批捕是否存在問題。”樊崇義說。

陳忠林認為,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個很好的趨勢,有些羈押實際上並沒有必要。如果這項措施落實到位,在不影響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將給人們的人身自由帶來更大的保障。

“在現實生活中,需要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判斷採取何種強制措施。過去,我國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率和審前羈押率偏高。隨著相關法律的完善,近年來,批捕率和審前羈押率呈現下降趨勢。這意味著適用逮捕、羈押的標準已經更改、優化了許多,與國際情形逐漸接軌。”陳忠林說。

明確社會危險性 嚴格靈活把好關

近日,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對2018年度全省羈押必要性審查精品案件和優秀案件進行了表彰通報,未央區人民檢察院刑執部門辦理的郭某某等5人羈押必要性審查案獲評全省羈押必要性審查優秀案件。

據瞭解,此案系五位農民工討要薪資未果引起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由於犯罪情節輕微且達成和解已賠償到位,已無繼續羈押的必要。辦案檢察官主動聯繫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師,建議一起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通過調閱案件、審查證據、徵詢代理律師、偵查機關、逮捕和公訴階段辦案人意見、召開聽證會等方法,依法向辦案部門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並被採納。

樊崇義認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以後,需要看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逮捕條件,審查內容按照逮捕條件來衡量。出現以下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建議: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相關依據是,逮捕條件當中,首先看重的是證據條件。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喪失了逮捕的法定條件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這條主要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特別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人。如果能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更輕的強制措施來代替,那麼就無需逮捕。

“過去,對於社會危險性的定義不是很明確。從目前情況來看,已經認罪認罰的嫌疑人,可視為不具備社會危險性,這可以作為沒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要緊緊圍繞申請以及逮捕條件來決定逮捕的必要性。”樊崇義說。

陳忠林認為,在曾經出現過的羈押中,有些時候是由於擔心犯罪嫌疑人有串供、逃跑、繼續犯案的可能,因此犯罪嫌疑人被視為具有社會危險性,從而適用機械羈押的方式。但近幾年的實際情況表明,這樣的可能性比較低。

“在審查內容中,要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如再犯罪的可能性較大,則應採取羈押措施以防止其繼續作案。”陳忠林說。

從特殊群體切入 擴大至一般人群

去年5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7年12月22日聶某某等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網吧上網,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將被害人打成輕傷,2018年3月14日此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逮捕。

據介紹,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及時開展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依法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批捕聶某某等兩名主犯後,檢察機關持續關注聶某某等兩人在看守所的羈押表現,對2人釋法說理、跟蹤幫教。鑑於2人羈押期間表現好,真誠認罪悔罪,及時開展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依法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召集偵查人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家長,不公開舉辦變更強制措施聽證會,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對2人變更強制措施,後公安機關對2人取保候審。

“以懷孕哺乳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為突破口,能在情感上得到人們的共鳴。通過這類群體,在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應之後,就可以逐漸擴大到其他人群。”陳忠林說,比如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時,那麼這也可以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樊崇義認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群體有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一般情況下,這類群體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另外,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犯了罪,不需要羈押就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了,該起訴則起訴,該審判則審判。例如,未成年人可以由監護人負責監護、監視居住;老年人可以辦取保候審,不需要羈押。

“這類比較特殊的群體,他們自身具備的社會危險性非常低,不必在逮捕以後送到看守所羈押,更不用說羈押這些人後還需要工作人員進行照顧。從訴訟的角度而言,他們沒有妨礙訴訟的前提件。”樊崇義說。

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落實到位保障人權

2018年,最高檢決定自當年4月至12月,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監督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專項活動”。據瞭解,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國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立案55858件,其中依職權審查35564件,佔63.7%;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49956件,其中被採納44713件,採納率佔89.5%。

陳忠林認為,從司法體制改革的角度來看,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能夠提高辦案質量;從根本目的來看,羈押必要性審查能夠保障人權,並使得刑事訴訟的過程更符合廣大群眾的利益。

“要區分羈押的必要性大小,在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過程中,檢察機關要注意總結經驗。例如,審查過程中會出現何種問題,應當採取什麼措施來彌補,哪些經驗在其他人群中也可以使用,哪些經驗可以推廣。檢察機關一定要做好現在的工作,併為羈押審查工作繼續擴大範圍打好基礎,做好準備。”陳忠林說。

樊崇義認為,之所以設置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就是儘量要按照逮捕條件少押,對可捕可不捕的不押,這樣的舉措有利於尊重保障人權和人身自由。

“從實際角度而言,羈押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人,其本身沒有妨礙訴訟的情況,就不需要再羈押了。通過審查把這部分人釋放出來,不一定要先羈押再審判,這體現了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樊崇義說。

樊崇義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是逮捕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項基本制度。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逮捕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司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要在司法實踐中牢牢堅持,並長期嚴格執行。檢察機關要發揮監督職能,督促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到位。這樣將使得我國的刑事訴訟更加科學、更加民主。

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学专家谈背后深意与把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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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美編:程 銘

審核:阮 瑩

合作郵箱:mzyfzap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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