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酒駕打人後竟又酒駕,獲刑!

2011年2月25日,《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條的規定,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以危險駕駛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至今天已實施八年之久,喝酒駕車的行為明顯減少,道路交通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仍有一些人將自己和他人的安危置之度外,置法律於不顧,醉酒駕駛機動車,迎接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近日,雲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實刑,收監執行刑罰的案件。

案情回顧

晏某於2018年12月8日酒後駕駛機動車與向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毆打向某,被公安機關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並處罰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酒駕打人後竟又酒駕,獲刑!

2019年7月28日凌晨3時許, 晏某在駕駛證仍被公安機關暫扣期間,又再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與楊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晏某毆打楊某後被公安機關查獲,2019年8月29日晏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酒駕打人後竟又酒駕,獲刑!

宣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晏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晏某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又醉酒駕駛機動車,應酌情從重處罰且不宜適用緩刑;被告人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酒駕打人後竟又酒駕,獲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擴大量刑規範化罪名和刑種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關於危險駕駛罪是否適用緩刑的規定:具有下列(1)項情節,或者同時具有其他兩項以上情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的;

(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4)、在人員密集區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5)、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6)、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第(一)、(二)、(四)項情形,且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以及使用偽造、編造的機動車牌證的;

(8)、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第(三)項情形,且無駕駛資格駕駛,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機動車的牌證的。

(9)、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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