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稅案觀察:轉讓公司務必及時繳銷發票以免牽連虛開犯罪

稅案觀察:轉讓公司務必及時繳銷發票以免牽連虛開犯罪


編者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承載著抵扣稅款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於鈔票。在以票控稅的徵管背景下,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十分嚴格,即便是未使用的空白髮票,在特定情況下,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繳銷。本案中,企業實際控制人轉讓企業,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亦一併轉讓,而繼任者利用這些發票虛開後潛逃,原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機關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票罪追究刑事責任。此類案件不在少數,且追究的罪名各有不同。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當嚴格區分責任主體,不能在實際犯罪人潛逃的情況下而肆意擴大追責主體。

一、案情簡介

2017年3月6日,元某某在鹽山縣註冊祥雲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和鹽山順鑫祥鋼鐵貿易有限公司,並僱傭他人擔任兩個公司的法人。兩公司成立後,元某某在鹽山縣稅務局領取了共5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元某某作為兩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公司未發生實際業務。後因個人原因,元某某將兩公司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王某作為兩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對公司法人進行工商、稅務變更登記。

在轉讓公司的同時,先前元某某在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的50張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併轉移給王某。此後,王某利用該50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虛開,稅額達到70餘萬元。案發後,王某潛逃。

2019年5月7日,元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鹽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11月20日,鹽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元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交鹽山縣人民檢察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上交國庫。

二、華稅觀點

(一)企業轉讓前空白髮票應當及時繳銷

發票繳銷是指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並作廢(在紙質專用發票監製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包括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和未用的空白髮票。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下企業需要繳銷發票:


稅案觀察:轉讓公司務必及時繳銷發票以免牽連虛開犯罪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罰則”,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本案中,雖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均未發生變化,只有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但是基於謹慎性考慮,元某某應當解除兩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或其指定的人員,進行工商、稅務的變更登記,同時將未使用的50份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繳銷,讓王某在接手企業後重新申領發票。

正是由於元某某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對發票繳銷程序的意義不明所以,貪圖幾萬元的蠅頭小利,才導致自身受到犯罪牽連,揹負非法出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罪名,足以警醒廣大企業家,在轉讓企業時及時進行工商、稅務變更登記、繳銷發票,隔離自己與新企業之間的法律風險。

(二)嚴格區分責任主體,避免追責擴大化

某些地方上的司法機關在偵辦虛開案件時存在一個誤區,即本著有案必破,有責必究的精神,在主犯未能歸案的情況下對從犯追究責任,在實際犯罪分子不能歸案的情況下對其他相關人員追究責任。這樣的辦案思路導致司法機關實際上未能嚴格區分虛開罪的責任主體,並使虛開的刑事責任擴大化。

本案中,元某某被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可以說明,本案司法機關認可元某某沒有參與到王某的虛開犯罪中,因此沒有將其作為同案犯追究虛開責任;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元某某也因“過失之舉”受到牽連,虛開責任的承擔主體被擴大。

此類案件不在少數,元某某可以說是“不幸中的萬幸”,在更多曝光的案件中,轉讓企業的人員也被追究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刑事責任遠重於元某某承擔的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例如,十年前的耿建利虛開案。2005年底,耿建利以9萬元的價格轉讓了竹溪縣碳化硅製造有限公司,在轉讓後的三個月內,新法定代表人控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30萬元,涉稅百萬。由於新法定代表人用於工商、稅務登記的信息為虛假,耿建利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通緝。在通緝過程中,耿建利其兄長耿新民被拘留28天,並要求耿新民上繳轉讓企業所得9萬元作為違法犯罪所得。

筆者認為,企業轉讓前的實際控制人是否應當承擔轉讓後企業虛開的刑事責任,需要嚴格考察企業轉讓前的實際控制人是否滿足了刑法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中對於行為人主觀目的的考察尤為重要。本案由於元某某認罪認罰,法庭適用了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但是對於元某某是否滿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未充分說明,且判決書中未展示相關證據直接證明元某某轉讓企業的目的在於出售企業已經申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牟利。因此,認定元某某轉讓企業的行為實質是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存疑。

小結:企業發展的基礎是合規,合規的重中之重是發票管理。因此,廣大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務必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企業發生工商、稅務變更登記時,須及時繳銷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舊企業之間搭建虛開刑事責任風險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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