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後,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段利東


實踐中,法院要根據不同的情形處理無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再繼續履行。若一方因準備履行合同有損失,則按照雙方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

一是應當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發包人應參照無效合同與承包人結算並付款;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則承包人應該予以拆除,並向發包人返還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在準備簽訂、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後被確認無效

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並支付工程款。最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修復後仍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應予以拆除並返還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時按照各自過錯大小分擔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後續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築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建築律師團


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工程款如何結算,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完工,但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經合同雙方確認或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質量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已經完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後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未完工,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合格,經修復後仍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6.因無效合同的終止履行而造成的損失與建設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損失,發包方與承包方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大樹說法


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絕大部分是因為存在轉包、掛靠或者違法分包的情形。

拋開陰陽合同不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並不影響“爭議條款”和“結算條款”的效力,按約定的結算條款進行結算即可。

合同中沒有結算條款的,依照各省(市)公佈的工程造價定額,結合工程造價信息結算。


深圳工程律師孫華偉


類似婚姻,你可以同居過程中不合適,可以分手,但是有了孩子,孩子是合法的,這時候分手要付撫養費的,工程驗收合格,甲方按合同價款支付乙方工程款,


胡偉7121


合同無效竣工驗收合格依法應當按清單結算,因為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沒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所簽定的,一是違法,二是不真實,那麼就應該依法按清單結算,這才合法合規真實,不損害雙方的利益。


以法說是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的衝突與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和中標人之間往往存在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三份原始文件,此外還可能存在中標合同、備案合同、實際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發生在雙方另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約前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之間的衝突,以及合同與合同之間的矛盾,都為履約後的工程價款結算衝突埋下了伏筆。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一)》)僅僅規定了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的處理結果(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卻未對合同與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作出規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簡稱《解釋(二)》)首次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一新規矛指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工程價款結算矛盾。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若招標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確以合同優先,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當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衝突時,具體應遵循什麼樣的解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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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明確以合同為先時,

如何結算價款?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這意味著,發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由合同而非招標文件確定。施工合同作為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的書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確實是工程價款結算的重要依據。

然而梳理“招標→投標→定標”的招投標流程,我們不難發現:1)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在評標過程中應按廢標處理;2)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也就是說,招投標文件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主要依據,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相一致。

當前最高法關於“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解釋經歷了一系列發展與變化,但工程價款歷來是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3期)的民事審判信箱問答中認為,如果備案和未備案合同在建設工期、施工質量、計付價款等方面發生變化,當無疑屬實質性內容的變化;後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的“合同實質性內容”,在另行簽訂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內容。

這意味著,當合同約定和原始文件價款衝突時,其在本質上其實不屬於中標合同的範疇,不應當作為結算依據。在“經備案中標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無論合同是用於備案或者實際履行所需,都應以原始文件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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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與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

先來看法律規定。對於通過招投標流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標投標法》這一特別法以及《合同法》這部一般法。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為依據。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根據“招標文件應視為要約邀請,投標文件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的業界觀點,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首先遵循要約(投標文件)而非要約邀請(招標文件)。

再來看規範性文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 4.4.2規定: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也就是說,在解釋順序上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合同約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條款中明確了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最新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也沿用了這一順序標準。

綜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釋順序應為:1)中標通知書;2)投標文件;3)招標文件;4)合同約定。

總而言之,在合同約定與原始文件衝突的情況下,無論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為先、合同是否經過備案,都應遵循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合同約定的先後解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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