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这些地方逐步搬迁!取缔!罗庄官方发文!请紧急扩散!

这些地方逐步搬迁!取缔!罗庄官方发文!请紧急扩散!

罗庄已下文,

禁养区范围已划定!

各养殖户请注意!


这些地方逐步搬迁!取缔!罗庄官方发文!请紧急扩散!


罗庄区


这些地方逐步搬迁!取缔!罗庄官方发文!请紧急扩散!

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 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 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禁养区划定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节约用地、发 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 原则;流域、区域综合考虑和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划定范围:


1、罗庄区城市建成区(罗庄街道,盛庄街道)。

2、傅庄街道、册山街道、高都街道、沂堂镇、褚墩镇、黄山 镇驻地建成区。

3、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 500 米范围内。

4、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延 200 米范围内。


三、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搬迁、清理取缔前, 应配套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排放物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


其他区域,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建粪污处理设施, 排放物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立项审批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其 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 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 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 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 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 关闭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 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 “三同时”制度。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 施,积极推广应用畜牧养殖新技术。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 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工作,加大巡查力 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 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 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小区) 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 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 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 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 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原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 方案》(罗政办发〔2019〕43 号)废止。


临沂市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图

这些地方逐步搬迁!取缔!罗庄官方发文!请紧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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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已划定!

还请大家相互提醒!

早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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