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電魚、毒魚、炸魚
是一種滅絕性的捕撈
嚴重破壞江河湖泊中的漁業資源
是絕不可取的違法行為
近日
將樂縣河長辦
打擊三起非法電魚行為
一起去看看
白蓮鎮
2月10日,白蓮鎮河長辦接到群眾舉報:三溪洋源晚上有人電魚。工作人員立即前往查看,當場抓獲正在非法電魚的湯某,收繳了電魚機及捕獲的鮮魚等物品。
經過工作人員的批評教育,湯某意識到錯誤,當場簽寫不再電魚的保證書,並自願出資2000元用於補償生態損失。
黃潭鎮
2月26日中午,黃潭鎮河長辦接到群眾舉報:上峰溪有人電魚。工作人員立即前往查看,當場抓獲正在違法電魚的馮某和黃某,依法收繳了電魚機等工具並將二人送至派出所。
經過工作人員和民警的批評教育,二人均認識到錯誤,當場簽寫不再電、毒、炸魚的承諾書,並自願繳納1000元的增殖放流生態補償金。
光明鎮
2月26日晚,光明鎮河長辦人員夜間巡河時發現,龍池溪河道中有人電魚。鎮河長辦立即通知光明鎮派出所聯合執法,及時制止了楊某的電魚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依法收繳了電魚機等工具,並將楊某送至派出所。鑑於其認錯態度較好,予以沒收電魚工具處罰。楊某認識到錯誤寫了保證書,並自願繳納1000元的增殖放流生態補償金。
普 法 時 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
保護漁業資源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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