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銅川山水雅庭開發商狀告建設局和業委會

沸沸揚揚的山水雅庭開發商狀告新區建設局和業委會一案,1月19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開發商陝西鑫華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法院撤銷新區建設局對山水雅庭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行為,因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再次被二審法院駁回。

開發商:新區建設局沒有接受備案的行政主體資格

在一審要求法院撤銷新區建設局對山水雅庭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行為被駁回後,二審開發商的上訴請求依舊是請求法院撤銷一審裁決以及依法撤銷銅川市建設局對山水雅庭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備案行為。

“鑫華源”認為,新區建設局沒有接受備案的行政主體資格,一審裁定迴避案件的核心問題。對被上訴人有無行政主體資格避而不談,漠視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背離依法行政基本原則。一審裁定偷換概念,審查上訴人對業主委員會的重大決議有無起訴的主體資格,無視上訴人要求撤銷行政備案行為的訴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銅川山水雅庭開發商狀告建設局和業委會

新區建設局:開發商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新區建設局答辯中稱,本案業主委員會備案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是業主委員會而不是上訴人“鑫華源”。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備案登記和撤銷備案登記均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上訴人既非專有部分佔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也非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訴訟案件成立的前提是上訴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若案件上訴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自然無需審理其訴訟請求。

業委會:開發商不是業主 與業委會非利害關係人 不具備原告資格

業委會表示,上訴人是開發商而不是業主,不是業主委員會備案行為的利害關係人,不具備原告資格,無權提起訴訟。同時,上訴人鑫華源所持有的產權證均系2019年7月5日後才取得,而此時業委會早已完成備案登記,因此上訴人在備案登記完成之前不具備業主資格,其後期取得的所謂業主資格不能溯及此前的業主權利。

即使上訴人確實是業主,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上訴人鑫華源無論在小區擁有多少套未出售房屋,也僅僅享有一個投票權數,不能代表絕大多數業主行使權利。

被上訴人銅川市新區建設局作為新區管委會設立的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具備業主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權,並且銅川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已經明確銅川市新區建設局具有此項職能,第三人是銅川市新區第十二家在銅川市新區建設局備案的業主委員會,而不是第一家。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不具備接受備案的行政主體資格,既不符合法規要求,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銅川山水雅庭開發商狀告建設局和業委會

法院:提起撤銷備案之訴權不能由單個業主行使

銅川中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鑫華源公司當庭陳述,銅川市山水雅庭小區房屋總建築面積為90500.63平方米。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17份不動產權證書,該證書上所載權利人均為陝西鑫華源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面積12248.67平方米。

法院認為,備案行為實際上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取得對外活動主體資格的確認,該確認行為會對業主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故具有可訴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而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正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表現,既是業主共同利益,則提起撤銷備案之訴權不能由單個業主行使。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銅川市新區山水雅庭小區的建設開發公司,在小區內有尚未出售的房屋及商鋪,並取得了不動產權證書,作為業主享有一人投票權數。

法院終審判決:因開發商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佔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對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事項,具有獨立訴訟主體的業主委員會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如果業主委員會不起訴,則滿足一定條件的業主才可以提起訴訟。

本案中,上訴人鑫華源公司作為銅川市新區山水雅庭小區的業主,其提交的不動產權證書上專有部分建築總面積顯然未達到小區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半:在戶數上,上訴人亦沒有達到小區總戶數的一半,故上訴人鑫華源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1月19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行政裁定書: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華商報記者 田怡心 實習生 何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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