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銀保監會:規範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根據監管職責分工確定

北京商報訊(記者孟凡霞 宋亦桐)1月20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為進一步規範銀保監會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規範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分工確定,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應協商確定牽頭部門。

據瞭解,《辦法》共6章35條,包括2個附件,涵蓋規範性文件評估論證和起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批准和公佈、解釋和清理等各環節,確保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科學、合法、高效。

《辦法》主要明確規範性文件的定義和範圍,規定規範性文件是指除部門規章外,由銀保監會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行政相對人等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同時,《辦法》規定內部公文、請示報告、轉發性公文、事務性公文、具體行政行為文書等不屬於規範性文件範疇。強調規範性文件一般使用“辦法”“規定”“通知”“決定”“意見”“公告”等名稱,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明確評估論證和徵求意見的要求。《辦法》規定,規範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分工確定,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應協商確定牽頭部門。起草部門對出臺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論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按照上位文件要求,對於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調整、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文件,要充分聽取被監管機構、行業協會、金融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辦法》同時規定了合法性審核時限要求、具體標準及內容。按照上位文件的要求,《辦法》規定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經集體審議。規定規範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合法性審核後,由辦公廳按照程序提交集體審議;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交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強調文件印發形式和公開發布要求。《辦法》要求規範性文件應由辦公廳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不應以便函、白頭文、電子郵件、內設部門發文等方式印發規範性文件。《辦法》規定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及時將規範性文件通過銀保監會官方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發布,並抄送法規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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