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 最高獲刑23年!內蒙古對25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公開宣判

1月23日上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林鷹等25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最高获刑23年!内蒙古对25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公开宣判

首要分子林鷹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孫俊峰、趙立娟、張冰、曹利軍在組織中起重要和突出作用,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數罪併罰,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判處七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均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淑雲等8人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數罪併罰,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四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明佔等12人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林鷹先後註冊成立通遼市鷹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遼市鷹大擔保有限公司、內蒙古颱風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

鷹大公司成立初期,其主要業務為代售某品牌汽車,後期逐步發展為以鷹大公司的名義向外發放高息貸款。2012年,為了向購車客戶催討車貸和個人貸款等,林鷹等人在公司設立催收部並在此期間陸續網羅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吸毒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糾纏、威脅、伴隨、滋擾、聚眾造勢等手段追討債務,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將所獲收益用於支持該組織及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林鷹為首通過高利放貸、非法討債手段進行牟利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為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林鷹以鷹大公司、颱風金融等公司為依託,在未取得向個人發放借款資質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宣傳、發放高利貸款,為了更大限度侵佔被害人財產,除預先違法扣除利息、收取手續費、好處費之外,還在部分貸戶資金週轉困難時,按日收取違約金、催收費用等。

被告人林鷹指使催收人員向逾期借款的客戶催要借款時可索要催收費,一部分用於支付催收工作的花銷,剩餘部分上交公司用於發放催收人員的提成獎勵。公司催收人員在給公司謀取利益的同時還藉此強行向借款人索取錢財為組織成員個人謀取非法利益。該組織成為與員工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非法利益組織,並以軟、硬暴力討債聚斂錢財的方式為該組織發展經濟攫取鉅額利益。

最高获刑23年!内蒙古对25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公开宣判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隨著放貸業務的不斷擴大,林鷹以提供工作崗位和給予優厚待遇為誘餌,繼續網羅他人加入,逐漸形成了以林鷹為組織、領導者,以孫俊峰、張冰、趙立娟、曹利軍為骨幹成員,以吳淑雲、薛凱華、李前永、黃嘉斌、張海峰、姚健、周曉宇、李立偉為積極參加者,以梁明佔、石全、雷海星、王雷、施清、張樂樂、邱喜、郭雅清、王新鑫、盧雪、孫煥煥、紀東平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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