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取消物業,實行居民自治,你同意嗎?

大話西遊之夕陽武士


還是那句話,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辦。

作為現代物業管理小區的業主“自治”,是在小區物業多元化產權局面形成的基礎上,基於共有部分物業的管理需要而產生的。業主自治的實現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業主自己管理自己的物業(即業主“自管”);二是委託給物管經理人,由其代為招聘各種專業公司管理;三是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由其進行管理。目前我國流行並被法律和政府認可的是第三種管理模式。

通俗地說,業主“自治”是一種業主實施管理的權利,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業主自治是通過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來實現管理。而業主“自管”指是一種具體的方式,也就是一種由業主自己代勞、自行管理的行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現實的操作中,有很多不科學合理的地方。

目前部分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提出自己來管理自己的住宅小區的越俎代庖的行為是不切實際的,當前業主要想更好地實現“財產管理權”,應該把重點放在真正建立一套能夠公平、公正、公開進行提議、表決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上,把自己的管理權利體現在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聘用上。至少在目前和未來幾年內,業主“自治”將仍然只能以自由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和監督企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的形式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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