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院裁决后,公司不给钱,能申请法人代表为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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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公司自己本身就是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应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因为公司法人本身没有手,也没有嘴,所以需要一个人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所以,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但是,一旦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是股东的话情况就变得不一样了。

有限公司的基本原理是出资人或者说是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出资人或者说是股东在存在抽逃出资,没有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这时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那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不混同,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这时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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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人公司且有证据能证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发生混同,是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

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那就不一定能追加,只能执行公司的资产,公司是以自有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在法律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在追究责任时,公司的责任归公司,个人的责任归个人,两者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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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

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结如下: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也要相应证据支撑,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符合上述相关的条件,属于可以被变更、追加的法定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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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法人代表又没有欠钱,你有什么权力去问一个没借钱的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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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理解为,公司为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提问人要解决的问题是可否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我为你提供如下意见: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公司的股东,且在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义务一直没有履行(认缴的出资额一直没有支付给公司),此时是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还有一种情形是,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出现人格混同,也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公司的现金财产,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等一样是可以作为执行财产纳入执行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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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公司属于两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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