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临汾交警: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五大曝光行动专栏】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事故案例

临汾交警: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临汾交警: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临汾交警: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2020年01月03日15时31分,师某步驾驶车牌号为晋M15***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乡宁县G209(呼北线)1180公里200米时,由于未靠右行驶,与由西向东相对方向李某强驾驶车牌号为晋M40***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晋M15***小型汽车驾驶员师某步、乘车人许某巧、师某平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当事人师某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李某强无责任;当事人许某巧无责任;当事人师某平无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的基本通行原则,其含义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果道路上划设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划设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左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的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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