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在打勞動爭議官司時,勞動者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在打勞動爭議官司時,勞動者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張某先到鄂爾多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了裁決,駁回張某的全部仲裁請求。張某不服,向東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東勝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張某申請撤訴,東勝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張某撤訴。之後,張某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又向康巴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康巴什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受理後,將案件移送至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接收案件後裁定駁回張某的起訴。

法官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張某不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張某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准予撤訴並將裁定送達給張某時,原仲裁裁決書已生效,張某不得再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故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小貼士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勞動爭議案件屬例外。當勞動者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應先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書,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的,勞動者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在人民法院審理階段,一旦勞動者選擇了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就不能再起訴了,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也要駁回起訴。

法官提醒

勞動者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不要隨意撤訴,且要根據人民法院的傳票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文字:陳 潔

排版:許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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