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被拆迁人请注意啦,快看看你是否有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原件!

文章导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那么在签订协议之后,协议双方就应该各执一份协议书,作为大家履行协议的依据。当日后如果一方不履行也可以依照协议来追求其违约。但是,征地拆迁领域,拆迁方知道很多被拆人不懂法,基于自己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让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单方持有。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想要单方持有补偿安置协议呢?这里面又有多少弯弯绕绕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揭开这其中的奥秘。

欲加其罪,何患无辞?套路一直都在!

在企业拆迁中,很多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强拆的目的,常常以各种行政例行检查为由查看、核实与土地房屋相关的证件比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为由将企业的证件收缴、扣押,从而变相的组织企业的维权。而随着这种做法有效的达到了行政机关低成本拆迁的目的后,随即又衍生出了以需要上级领导审批或者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签字摁手印的协议拿走,不履行或者篡改协议的行为。那么,拆迁方此举的意义和在?

一、为“和谐拆迁”留足空间

我们都知道在开展拆迁活动时,部怕拆迁、群众骂拆迁的现象比较普遍,拆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比较多,如群众非正常上访、一些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等,拆迁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形象、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对外都会声称:对于处于同一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都会采取统一的方案,无差别的进行对待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能够真正做到这一标准来进行补偿的少之又少。行政机关也要多方便考虑根据给自己留足一定的操作空间,既然东家与西家的补偿可能不一样,如果把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给你,你们两家坐到一起一比对,发现同样的房子,他们家和你们家的补偿不一样,那就惹下大麻烦了。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拆迁方不可能将生效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留到被拆迁人手上。

二、为自己毁约留足后路

你是否听到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很无奈地告诉你:“我也想多给你一些补偿,可是,领导不批!”你有没有听到村干部这样跟你讲:“我们认为你们女儿是符合享受这次安置条件的,但是方案报给政府审核没有通过!”这些谎话,你如果听第一次,还真容易被拆迁工作人员一脸无辜给骗了,但是作为拆迁律师,每天听到不同当事人讲同样的故事,就明白这只是拆迁方诱骗你签字的套路。

拆迁是一项事关老百姓生计的大事,涉及人多,事情敏感,一般拆迁前都有周密的准备。作为拆迁工作人员,大多经过了严格的培训,哪些情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执行的上限和下限是怎么样的,早已烂熟于心。类似于工作人员跟你谈的时候承诺的很好,但是当你真正签了协议,土地被占,房子被拆,再跟你说领导没批,政策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只有两种可能:

一、被拆迁人认为已经签订了协议,于是该腾的腾,该搬的搬,很快交出了土地,搬出了房屋,土地已经被占用,房屋已经被拆掉了。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另外一方没有盖章,压根儿就没有生效,被拆迁人寄托了无数希望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一张废纸。

由于土地被占或者房屋被拆掉,退无可退,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面对拆迁方根本不能商量的态度提出修改协议,很多被拆迁人求告无门,不得不含泪签字。

三、没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怎么办?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其次,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拆迁协议,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一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最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选择录像,记录整个过程,以作纪念,关键时候,这个也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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