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 殘疾人證的核發程序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憑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2 )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

(3) 評定: 當地殘聯指定評殘機構對於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

(4 )審核、批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 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5 )發放、存檔: 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殘疾人證的核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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