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湖州交行騙貸案細節曝光:疑有內部人蔘與卻無人擔責

湖州交行騙貸案細節曝光:疑有內部人參與卻無人擔責

湖州亞賜鑫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亞賜鑫公司”)舉報稱:作為湖州雲洲紙業包裝有限公司(下稱“雲洲紙業”)的貸款擔保企業,為了規避自身風險,特意讓交通銀行湖州分行(下稱“湖州交行”)信貸人員寫了一份《情況說明》,該“說明”明確承諾——無“亞賜鑫公司”股東簽字確認,“湖州交行”不能放貸。

然而,“湖州交行”在“亞賜鑫公司”股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為“雲洲紙業”違規放貸1000萬元。“雲洲紙業”法人李相壽以“涉嫌騙取貸款罪”從被捕到判刑期間,“湖州交行”始終沒有申請“追贓”,卻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名,將“雲洲紙業”和“亞賜鑫公司”及其法人告上法庭;“亞賜鑫公司”在庭審中曝出大量證據,直指“湖州交行工作人員與李相壽有經濟往來,且在貸款過程中與李相互串通、為李出謀劃策,涉嫌共同犯罪”。從案發至今已有五年半的時間,“湖州交行”至今無人被追責,背後有何隱情?

文 法制日報《法人》記者 張會甫

“未經我公司股東的授權、同意,‘湖州交行’就為‘雲洲紙業’放貸1000萬元,明顯屬於違規放貸,所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湖州交行’自己承擔。‘湖州交行’不申請追贓,卻將我‘亞賜鑫公司’起訴並要求賠償——可見,‘湖州交行’還有什麼行業形象啊!”去年10月12日上午,在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庭審結束之後,“亞賜鑫公司”法人、總經理李鑫(化名)依然難掩憤怒。

“亞賜鑫公司”稱“湖州交行”故意

違背擔保方前置條件,構成違規放貸

李鑫交給記者一份厚厚的舉報材料,據介紹,他與“雲洲紙業”總經理李相壽是堂兄弟關係,自己的“亞賜鑫公司”在湖州市吳興區,“雲洲紙業”位於湖州市南潯區,總經理原來是李相壽的親侄李某勝。2009年1月,“雲洲紙業”從“湖州交行”首次申請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都是一年,有效期為3年(2009年1月—2012年1月),因李相壽多次請求,“亞賜鑫公司”為“雲洲紙業”提供了最高額抵押擔保。李鑫告訴記者:“我聽說李某勝獲得這筆貸款之後,用一部分償還了南潯區某銀行的貸款,其餘大部分用來揮霍、償還賭債。所以我就考慮等貸款到期之後,不再為‘雲洲紙業’做擔保。”

到了2011年12月,“雲洲紙業”償還“湖州交行”貸款的期限日益迫近,李相壽多次聯繫李鑫,意欲再次與“湖州交行”續訂《貸款合同》,請求李鑫為其做擔保。“當我問及‘雲洲紙業’的運營狀況時,李相壽說企業目前良性運轉,只要注入資金,企業會越來越好”,李鑫告訴記者,“我當時對李相壽的說法半信半疑,但是又因當時業務太忙,無暇前往‘雲洲紙業’實地考察。12月19日,李相壽來到我的公司,同來的還有‘湖州交行’陸某凱等四名信貸人員,其中陸某凱就是2009年1月曾為‘雲洲紙業’辦理貸款的業務員。他說‘雲洲紙業’過去能夠按時還貸,目前經營狀況良好,為其擔保沒有風險;還勸說我‘作為堂哥應該幫助堂弟’。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自我保護、規避風險,我特意讓陸某凱為我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李鑫向記者出示了這份大約二百字的《情況說明》,其中第二段寫到:“作為擔保人的知情權力,我支行有義務在雲洲(紙業)每次向我行申請借款前向亞賜鑫股東通知相關事宜,並提供相關借款擔保資料供亞賜鑫股東簽字確認”。落款為“交通銀行湖州分行市中支行 陸某凱”。

“我之所以讓‘湖州交行’出具這份《情況說明》,其實就是要對該行的出貸行為形成制約:沒有‘亞賜鑫公司’股東的簽字確認,‘湖州交行’不得給‘雲洲紙業’放貸;如果放貸,由“湖州交行”自己承擔責任。但是‘湖州交行’寫下這份《情況說明》後,馬上出爾反爾、暗箱操作,於2012年12月19日、20日、21日、24日,與‘雲洲紙業’簽訂四份《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給‘雲洲紙業’分四次(每次250萬元)累計發放貸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李鑫氣憤的說:“整個過程‘湖州交行’無人告知我們,我和其他公司股東對此毫不知情。直到2014年10月‘湖州交行’起訴我司之後,我們方知這是李相壽和‘湖州交行’某些人聯手製作的一個騙局,而騙局的總策劃、總導演就是‘湖州交行’內部的幾個人。”

李相壽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吳興區法院

“判三緩五”。多個證據證明,“湖州交行”

工作人員策劃、參與了李相壽騙貸犯罪行為

2014年10月的一天,李鑫突然接到湖州市吳興區法院的傳票,隨即獲悉因為“亞賜鑫公司”為“雲洲紙業”的貸款做擔保、貸款到期未能還款,連同“雲洲紙業”被“湖州交行”起訴至法院。

“我剛剛獲知這個消息時感到十分震驚,直到這個時候我才知道:‘湖州交行’沒有信守給我們的《情況說明》,在我和其他股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給‘雲洲紙業’辦理了1000萬元的貸款。”李鑫還告訴記者,他當時馬上聯繫李相壽瞭解情況,並催促他儘快設法還貸。但是李相壽告訴他:“到2013年12月,廠子(‘雲洲紙業’)已經停產,各類銀行貸款、高利貸累計已有5000萬元,根本無力還貸。2012年12月的四次借款累計1000萬元,貸款的材料都是我虛報和偽造的。所有這些都是按照‘湖州交行’的安排操作的。”李鑫告訴記者:“我和股東認真分析各種信息後得出結論:這明顯是‘湖州交行’內部人和李相壽聯手設計的騙局,所以我們選擇了向公安機關報警。”於是,就有了下列情節:

2014年10月14日,“湖州交行”向吳興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雲洲紙業”及法人李相壽、“亞賜鑫公司”及法人李鑫,要求上述被告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11月22日,“亞賜鑫公司”李鑫向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李相壽涉嫌騙取貸款”;

12月25日,吳興區人民法院下達(2014)湖吳商初字第957號《民事裁定書》(注:與10月14日下達的文號一樣),裁定“駁回原告‘湖州交行’的起訴”;

2015年2月12日,湖州市公安局給李鑫送達《刑事案件立案告知書》,告知對“雲洲紙業”涉嫌騙取貸款一案立案偵查;

3月27日,“雲洲紙業”李相壽向湖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3月30日,李相壽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16年5月4日,李相壽被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李鑫與其代理律師向記者提供了上述信息,同時還向記者提供了湖州市公安局對李相壽的《訊問筆錄》、吳興區法院的相關庭審記錄以及《刑事判決書》等材料。李鑫告訴記者,這些材料可以說明:

第一,李相壽在辦理貸款時,向“湖州交行”提供的購銷合同、公司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等均為偽造。李相壽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多次訊問、還是在吳興區法院的庭審過程及《刑事判決書》中,均對此供認不諱。

第二,“湖州交行”雖然與“雲洲紙業”先後簽訂四份《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也曾給“雲洲紙業”和李相壽四次放款,但實際上“湖州交行”沒有借貸給該公司一分錢,雙方只是玩了四次“數字遊戲”。按照李相壽的供述,實際操作過程是:

李相壽首先籌集資金250萬元,第一次打入“湖州交行”賬戶;

“湖州交行”第一次收到此款後,將250萬元打到“湖州銳華彩印有限公司”(李相壽在偽造的購銷合同中,“雲洲紙業”的供貨方)的賬戶,然後該公司再將收到的250萬元轉給“雲洲紙業”;

“雲洲紙業”收到此款後,第二次將250萬元打入“湖州交行”賬戶;“湖州交行”第二次收到250萬元後,再次將250萬元打到“湖州銳華彩印有限公司”賬號,然後該公司再將此款轉給“雲洲紙業”;

上述行為,“雲洲紙業”、“湖州交行”、“湖州銳華彩印有限公司”各反覆操作了4次。從表面看,“湖州交行”分4次為“雲洲紙業”發放貸款1000萬元(每次250萬元);其實是“雲洲紙業”先打給“湖州交行”250萬元,最後通過“湖州交行”最終又回到了“雲洲紙業”——可見,這樣的運作雙方互不損傷,卻實現了“雲洲紙業”償還“湖州交行”1000萬元貸款、“湖州交行”重新貸給“雲洲紙業”1000萬元的“兩全齊美”的結果。

第三,“湖州交行”內部人對李相壽騙貸過程不僅知情,而且與其相互串通、是騙貸“主謀”。在湖州市公安局的多個《訊問筆錄》中,李相壽供述:2012年12月,“雲洲紙業”1000萬元貸款到期,“而我公司沒有能力歸還該筆貸款,我就與該行信貸部的經理小管商量,小管和我講。。。。。。不需要我公司直接一次性歸還1000萬元貸款,而是要求我公司先在外調集250萬元的資金用於歸還一部分貸款,然後由我公司向該行申請250萬元貸款,貸款發放到我公司後再用於歸還另外250萬元貸款,總共操作四次後我公司續貸手續就可以完成,而我只需要準備250萬元資金就可以歸還1000萬元的貸款,還可以將1000萬元貸款延期一年”。李相壽還多次供述“我公司按照銀行的要求提供了公司的營業執照、購銷合同、公司利潤表”、“我按照小管的要求將1000萬元分四筆各250萬元進行申請”。湖州市公安局辦案民警兩次訊問李相壽:“交行信貸員小管是否知道你提供的購銷合同、公司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均為虛假?”李相壽答:“我沒有和他講過這些資料都是虛假的,但他心裡應該是清楚的”,“因為這是貸款的潛規則。”

李鑫還告訴記者:“從最初的‘湖州交行’陸某凱遊說我為李相壽貸款做擔保,到‘湖州交行’瞞著我和其他股東為李相壽發放貸款,再到‘湖州交行’信貸部經理小管策劃讓李相壽分四次還貸、又四次貸款——這分明是‘湖州交行’內部人和李相壽共同策劃設計的一個陷阱:‘湖州交行’和李相壽均無實際投入,損失慘重的是‘亞賜鑫’公司和我本人,而最大的獲利者卻是‘湖州交行’或某些人。既然李相壽被判犯罪,那麼‘湖州交行’有的人也難逃干係。”

吳興區法院今年受理了“湖州交行”的再次起訴。被告之一“雲洲紙業”認為銀行沒有損失,不構成騙貸;

“亞賜鑫公司”堅稱不該承擔擔保責任,更不該還款。

2016年5月4日,李相壽被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7年3月29日,“湖州交行”再次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被告人、訴訟請求與第一次訴訟基本一致,吳興區法院受理並予立案。

記者研讀了這份《民事起訴狀》,該訴狀稱:2012年12月,原告“湖州交行”與被告“雲洲紙業”簽訂了《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四份,每份約定借款金額為250萬元,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均為一年。。。。。。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雲洲紙業”至今仍有9977533元及欠息未還款,其餘各被告也未履行擔保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清償借款本息14211110.03元。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2日、10月12日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記者均參與了旁聽。

在庭審過程中,針對“湖州交行”的起訴,被告之一“雲洲紙業”及李相壽的代理律師費女士稱,“湖州交行”的起訴已超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同時堅持吳興區法院審理“李相壽騙貸案”時的刑事辯護意見:第一,李相壽主觀上不存在騙取貸款的故意,其系配合銀行處理貸款逾期的問題;第二,“雲洲紙業”和李相壽未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第三,“湖州交行”對李相壽的貸款過程是知情的。

被告之二“亞賜鑫公司”及法人李鑫在出庭時,也表明“湖州交行”的起訴已超訴訟時限;並向法庭呈交了一份《就交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意見書》,主要內容是:

第一,作為“雲洲紙業”貸款擔保企業,“亞賜鑫公司”雖然與“湖州交行”簽訂了《最高抵押合同》,但是有前置條件的。信貸員陸某凱於2011年12月19日專門寫的《情況說明》,明確說明“作為擔保人的知情權力,我支行有義務在雲洲(紙業)每次向我行申請借款前向亞賜鑫股東通知相關事宜,並提供相關借款擔保資料供亞賜鑫股東簽字確認”。但是“湖州交行”沒有信守承諾,未經“亞賜鑫公司”法人及股東同意,私下為“雲洲紙業”放貸,所以“亞賜鑫公司”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二,本案中“湖州交行”某些工作人員有重大過錯或涉嫌共同犯罪,“亞賜鑫公司”不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被告李相壽僅用籌集的250萬元,與“湖州交行”一起在幾天內反覆操作四次,就完成了“李相壽還貸1000萬元”和“‘湖州交行’放貸1000萬元”的過程,而且李相壽的行為是明目張膽的“以貸還貸”——大量證據證明:“湖州交行”內部人不僅是“李相壽騙貸案”的參與者,還是策劃者,其行為有重大過錯,甚至涉嫌共同犯罪。另外,有關法律規定:“騙取銀行資金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本案原告“湖州交行”沒有經濟損失,“亞賜鑫公司”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所涉及的1000萬元貸款,其實只是李相壽與“湖州交行”相互串通、共同策劃,用250萬元完成的“李相壽還貸1000萬元、‘湖州交行’重新放貸1000萬元”的數字遊戲,實際上涉及的1000萬元貸款,“湖州交行”根本沒有支出,也就沒有損失。

另外,在10月12日的庭審中,“亞賜鑫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證據:“湖州交行”信貸員陸某凱與騙貸者李相壽有經濟往來。“雲洲紙業”宣告破產之後,身為企業法人、總經理的李相壽向企業所在地的南潯區法院、鎮政府等單位遞交了一份《企業債務清單》,該清單顯示“雲洲紙業”共有外債7657.5萬元;還詳細、清楚的寫明債權人的姓名、電話、欠款數額等。其中一個人名是“小陸”,欠款數額“70(萬元)”,後面標明的聯繫電話正是“湖州交行”信貸員陸某凱的手機號碼。而在後來李相壽整理的另一份《企業債務清單》中,該債權人被改為“張某”(女士),欠款數額不變。後經多人證實,這個“張某”就是陸某凱的母親。對此,李鑫對記者說:“李相壽欠債數額如此巨大,陸某凱不可能不知情,那麼李欠陸某凱的這70萬元,到底是怎麼發生的?當地公安機關、‘湖州交行’紀檢監察部門應該介入調查。”

面對記者採訪,湖州交行、交行浙江省分行表示不接受採訪;浙江省銀監局表示“會予以重視”

2017年3月29日“湖州交行”向吳興區人民法院起訴“雲洲紙業”及“亞賜鑫公司”之後,2017年11月25日,吳興區法院下達(2017)浙0502民初2991號《民事判決書》,主要判決結果是“被告‘亞賜鑫公司’、李相壽。。。。。。對‘湖州交行’借款本金損失9977533元、利息損失2523775.67元在追繳不足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李鑫表示不服該判決。他說:“我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非常翔實、充分,‘湖州交行’上演的就是一出‘賊喊捉賊’的把戲,我們絕不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會接受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所以,我公司已經上訴。”他還說:在李相壽騙貸案中,至今我有三個“不理解”:第一,湖州市公安機關為何不追究陸某凱的刑事責任?為何不對李相壽所騙貸款進行追繳?第二,2016年5月,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稱李相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請問:“湖州交行”的特別重大損失在哪裡?第三,“湖州交行”職員陸某凱膽大妄為為李相壽違規放貸,私下又與李相壽有重大經濟往來,陸違規放貸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為什麼“湖州交行”對其不予查處——是否涉嫌包庇?

為了解“湖州李相壽特大騙貸案”背後的真相,自去年8月到今年5月,記者曾多次到浙江採訪。2017年8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湖州交行”,試圖聯繫信貸員陸某凱等人核實瞭解相關情況。該行辦公室陳主任告訴記者:既然公安局沒抓陸某凱,就說明他沒有違法犯罪。至於他在李相壽騙貸案中是否違規違紀,這個不清楚,他和另外幾人早已辭職。

然而,在2017年10月12日法院庭審、當審判長問及“陸某凱是否在職”時,“湖州交行”訴訟代理人稱“陸還在本行工作”。今年5月,記者再次來到“湖州交行”採訪,該行辦公室一位潘姓女士說“領導們都在開會”;當天傍晚記者被電話告知“不接受採訪”。

2017年8月22日下午,記者曾前往位於杭州市的“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採訪,大廳保安請示後告訴記者:“領導說不接受採訪”。今年5月記者再次前往採訪時,一位保安經多次彙報、聯繫後告訴記者:“我們辦公室董主任在外面辦事,他讓留下您的聯繫方式,然後他會跟您聯繫”。記者當即留了一張名片,但是至今未做出任何回覆。

今年5月17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杭州市的浙江省銀監局採訪,該局新聞科負責人張女士接待了記者。當記者問:“湖州交行”發生如此大的騙貸案,省銀監局作為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是否知情?對於受害當事(企業)人舉報的“湖州交行”職員陸某凱等違規放貸、與騙貸罪犯有經濟往來等情況,省銀監局是否應該高度重視並予查處?張女士在徵得記者同意後,複印了記者掌握的相關材料,表示“我局會予以重視,我馬上向領導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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