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老百姓告國務院,膽兒也太大了

學法律的小夥伴應該都知道我們國家有三大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它們共同保障了公民訴權的合法行使,體現了法律程序正義的要求。而其中,《行政訴訟法》尤值得我們關注,因為是它給我們提供了法律制度的武器,讓我們得以對公權力不當侵害我們自身利益的行為說"不"。

任何一個有權以自己名義做出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原則上都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那麼,腦(ai)洞(gao)大(shi)的小夥伴就在想了,我們能否去告一下國務院?讓我們的總理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呢?懷著同樣的興趣,筆者去認真研究了一下法律規範的理論路徑,同時又去各大檢索平臺搜索是否有相關案例或者是否有人做過類似的訴訟嘗試呢?

結果是,還真有,只不過,法院不予立案。(特殊原因,案例不貼,自行百度)

本著純學術探討的興趣,將展開以下問題的分析。

老百姓告國務院,膽兒也太大了

理論上有沒有可能?

首先,答案應該是——有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國務院並未被明文排除在外。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最新修法將"具體行政行為"替換為"行政行為",但是對於那些針對不特定對象的規範性文件依然不能單獨起訴,只能一併審查。因此從法律解釋來看,國務院有權亦有可能直接以自己名義作出某些針對特定對象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這些決定、命令和具體行政行為對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一旦該對象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依法應當成為該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另外,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在法律地位上類似於國務院的法定代表人,總理的職務行為應視為國務院行為。當總理在各種頻繁的視察、檢查、慰問等工作期間,作出的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具體命令指示,就等同於國務院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這些命令指示對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而該特定對象對此不服,應當有權直接向國務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情況下,國務院是當然的行政訴訟被告。

那如果可以告,應該去哪裡告呢?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要告的話至少要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那麼去起訴了,總理會不會出庭應訴呢?我國《行政訴訟法》總則部分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看來,理論上也是可以的,至於現實……

老百姓告國務院,膽兒也太大了

但是,理論的可能性不等於現實的可操作性,現實可不可以照此上述路徑進行呢?

首先,答案是——非常難,難到成功概率可以忽略不計。原因有如下幾點:

其一,以國務院名義作出的大多數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了受案範圍和不受案範圍,國務院基本不會作出十一條所列的行為,而國務院制定、發佈的行政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國家行為,人民法院無受理權,國務院也就不可能成為這些案件的被告。

其二,國務院已依法避免成為某些行政複議案件的訴訟被告。上級機關複議也是可能被拉入行政訴訟的一條途徑,但是法律已經安排明明白白,不會讓國務院因為複議被"拉下水"。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如果選擇後者,國務院作出的決定即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這裡,國務院已依法規避,不會成為該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

其三,國務院絕大多數行政行為是以所屬機構的名義作出,其本身不會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其履行行政職權主要是通過其下設的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直屬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完成的,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只要上述國務院所屬機構由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授權,則它們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被授權的機構是被告。顯然,上述機構可能沒有法律的授權,但要獲得法規或規章的授權極其容易,這也就避免了當它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由上級機關即國務院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可能。

其四,國務院難以成為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訴訟被告。國務院如果不以自己的名義作出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當然無法直接以國務院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當事人以行政不作為起訴國務院,可能提起訴訟的案件範圍就變得十分廣泛,這時,國務院是否可能成為被告還要具體分析:①如果提起訴訟的行政不作為是屬於國務院應當履行的行政法規制定權、下屬機構規章決定命令審查權、行政措施規定權、提出議案權、行政領導管理和監督權等憲法法律規定的國務院職權,屬於這些職權的作為或不作為,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廣泛影響到社會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應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要求國務院履行這些法定職權,應採取法律規定的其它渠道和方式;②如果提起訴訟的行政不作為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院應當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履行此項"作為"依法應屬於國務院某下屬機構的職責範圍,則該下屬機構應當成為相應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國務院不會直接成為該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③如果提起訴訟的行政不作為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院應當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無任何行政機構依法應當履行此項職責,此時國務院有可能成為該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但依現在的各級行政機構設置,可能不會有哪一項行政職權不能歸入到各級各類行政機構中去,國務院也就難以成為此類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

其五,總理很少直接作出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具體命令指示。一般來說,都是指示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地方政府妥善安排處理,而非以國務院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總之來看,目標可見,但路徑不可期。欲達目的,仍舊道阻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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