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老百姓告国务院,胆儿也太大了

学法律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我们国家有三大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它们共同保障了公民诉权的合法行使,体现了法律程序正义的要求。而其中,《行政诉讼法》尤值得我们关注,因为是它给我们提供了法律制度的武器,让我们得以对公权力不当侵害我们自身利益的行为说"不"。

任何一个有权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那么,脑(ai)洞(gao)大(shi)的小伙伴就在想了,我们能否去告一下国务院?让我们的总理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呢?怀着同样的兴趣,笔者去认真研究了一下法律规范的理论路径,同时又去各大检索平台搜索是否有相关案例或者是否有人做过类似的诉讼尝试呢?

结果是,还真有,只不过,法院不予立案。(特殊原因,案例不贴,自行百度)

本着纯学术探讨的兴趣,将展开以下问题的分析。

老百姓告国务院,胆儿也太大了

理论上有没有可能?

首先,答案应该是——有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国务院并未被明文排除在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最新修法将"具体行政行为"替换为"行政行为",但是对于那些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单独起诉,只能一并审查。因此从法律解释来看,国务院有权亦有可能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某些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些决定、命令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旦该对象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依法应当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在法律地位上类似于国务院的法定代表人,总理的职务行为应视为国务院行为。当总理在各种频繁的视察、检查、慰问等工作期间,作出的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具体命令指示,就等同于国务院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些命令指示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该特定对象对此不服,应当有权直接向国务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国务院是当然的行政诉讼被告。

那如果可以告,应该去哪里告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要告的话至少要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那么去起诉了,总理会不会出庭应诉呢?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看来,理论上也是可以的,至于现实……

老百姓告国务院,胆儿也太大了

但是,理论的可能性不等于现实的可操作性,现实可不可以照此上述路径进行呢?

首先,答案是——非常难,难到成功概率可以忽略不计。原因有如下几点:

其一,以国务院名义作出的大多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受案范围和不受案范围,国务院基本不会作出十一条所列的行为,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人民法院无受理权,国务院也就不可能成为这些案件的被告。

其二,国务院已依法避免成为某些行政复议案件的诉讼被告。上级机关复议也是可能被拉入行政诉讼的一条途径,但是法律已经安排明明白白,不会让国务院因为复议被"拉下水"。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后者,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国务院已依法规避,不会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其三,国务院绝大多数行政行为是以所属机构的名义作出,其本身不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履行行政职权主要是通过其下设的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完成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只要上述国务院所属机构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授权,则它们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被授权的机构是被告。显然,上述机构可能没有法律的授权,但要获得法规或规章的授权极其容易,这也就避免了当它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上级机关即国务院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能。

其四,国务院难以成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被告。国务院如果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当然无法直接以国务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当事人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国务院,可能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就变得十分广泛,这时,国务院是否可能成为被告还要具体分析:①如果提起诉讼的行政不作为是属于国务院应当履行的行政法规制定权、下属机构规章决定命令审查权、行政措施规定权、提出议案权、行政领导管理和监督权等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务院职权,属于这些职权的作为或不作为,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广泛影响到社会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要求国务院履行这些法定职权,应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渠道和方式;②如果提起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履行此项"作为"依法应属于国务院某下属机构的职责范围,则该下属机构应当成为相应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国务院不会直接成为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③如果提起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无任何行政机构依法应当履行此项职责,此时国务院有可能成为该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但依现在的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可能不会有哪一项行政职权不能归入到各级各类行政机构中去,国务院也就难以成为此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

其五,总理很少直接作出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具体命令指示。一般来说,都是指示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妥善安排处理,而非以国务院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总之来看,目标可见,但路径不可期。欲达目的,仍旧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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