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稅務總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

新京報快訊(記者沙璐)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同時啟用新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逐步分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將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同時,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以及新的稅務檢查證件。

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後,掛牌前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髮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後,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後變化的問題。

此外,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公告》明確,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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