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排名墊底可以“有限降薪”

莉莉(化名)是一家證券公司的業務人員,連續兩年業績都在單位排名墊底。由於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所以莉莉的工作暫時保住了。但是領導已多次和莉莉談話,希望能夠與莉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適當調低她的工資與獎金。莉莉雖然拒絕,但莉莉知道,如果自己一直拒絕的話,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己一定會被“淘汰”。莉莉想知道,業績排名墊底,公司對自己降薪合法嗎?

解析:勞動者享受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內容之一,應該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此處的變更,以雙方協商為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在末位考核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後,可以變更工資待遇。所以,經過民主協商程序是末位淘汰過程中降薪的必要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勞動者同意,末位降薪也要受到嚴格限制。即使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公開告知的形式將考核與勞動報酬、獎金等工資待遇相掛鉤,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例如,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可見,“末位降薪”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制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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