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 成品油发票模块问题汇总

成品油发票模块问题汇总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首次对具体某类业务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规定。

  1. 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所指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这七个品种要在成品油模块里开,其他的品名依然在老模块里开。

  2. 3月1日为首次升级,暂时无法开具之前月份的红字发票,再次升级后方可开具。

  3. 升级后对做化工商品的企业更加关注,对成品油企业更多关注下游。

  4. 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如张三到加油站加98#汽油50L,那么加油站开具的油费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汽油*98号汽油”。)

  5. 发票“单位”栏只能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6. 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7.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不再作废,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成品油发票进项认证以后最多24小时才能在模块里显示库存,如果月末最后一天开进来的进项发票将无法开出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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