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廈門海事法院首次以中英文雙語版形式 發佈海事審判報告

廈門海事法院首次以中英文雙語版形式 發佈海事審判報告

22日上午,廈門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2017年度審判白皮書。

22日上午,廈門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2017年度廈門海事審判工作情況。

這是該院自2015年發佈年度海事審判白皮書以來,首次以中英文雙語版的形式,向社會發布海事審判報告。

據廈門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濤介紹,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全國海事法院要全面推進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海事法院作為我國司法的國際窗口,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主力軍,必須著眼於海事司法影響力的拓展與延伸。以中英文雙語版的形式向社會發布海事審判報告,旨在適應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需要,提高公信力,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

根據白皮書發佈的情況看,2017年,廈門海事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3651件,其中新收3086件,同比增長36.5%,舊存565件。全院共結案3141件,比上年多1061件,同比增長51%,累計結案率86.03%。與上年相比,結案數增幅大幅高於收案數增幅,結案數近年來首次超過收案數,全院未結案件數同比下降9.7%,近年來案件不斷積壓的狀況有所改善,結案壓力有所緩解。

特點1

訴訟案件增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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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航運市場雖有回暖,但航運糾紛依舊頻發,全年新收海事訴訟案件2110件,較上年增加54.2%。

從案由來看,傳統佔比較大的案件減少,如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海上貨物運輸糾紛類案件尤為明顯。

與行業經營狀況改善的態勢相對應,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數大幅回落,收案僅279件。多數案件因拖欠工資引起,涉及民生、群體性案件居多,仍有整船甚至整個公司船員起訴的情況,影響較大。法院加大司法資源投入,加強案件調解,由於航運企業經營也在好轉之中,調解成功數量不斷上升,達到141件,案件調撤率大大提高,達到70%。

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持續下降,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回升。海上貨物運輸糾紛和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歷來是海事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類型。2015年以後,這兩類案件數量持續下降。2017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收案數58件,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收案42件。

部分類型案件,如債權登記、債權確權和養殖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等,數量則迅猛增長。

據分析,增長原因一部分是由於海上油汙事故引發,另一部分緣於船舶司法拍賣。2016年以來,全院船舶拍賣數持續處於高位,2016年拍賣38艘,2017年拍賣29艘。船舶裁定拍賣後,與船舶有關的海事債權人,紛紛辦理債權登記和提起確權訴訟,要求從船舶拍賣款中受償。

特點2

執行質效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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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廈門海事法院執行案件新收976件,執結1001件,同比上年分別增加83件和314件。同期執行人員數量不變,人均結案280件以上,最高364件。執行結案率72.78%,實際執行率為83.56%。執行工作質效均有較大提升。

據介紹,2017年執行質效大幅提升的原因,除了部分系列案件順利執結外,主要在於:一是提升執行信息化建設。使用全國總對總查控系統、福建省點對點查控系統、廈門本地查控系統,將被執行人主要財產“一網打盡”,“查人找物”模式實現重大變革。大力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拍賣模式實現重大變革。2017年在淘寶網上拍賣70次。船舶全部網拍,共拍賣43船次,成交22艘,成交金額3.26億元,網拍覆蓋率達到100%。使用執行節點流程管理系統,藉助信息化平臺,向當事人公開執行節點信息和流程,執行管理監督模式實現重大變革。二是改進執行款物的管理。開始使用一案一賬戶,實現執行款收支全程留痕、全程公開、全程接受監督。三是嚴格終本措施的適用。將歷年來的終本案件製作臺賬,每月報告財產調查情況,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及時恢復執行。2017年終本案件107件,終本率降至8.18%。四是加強各方溝通協調,有效化解爭議,促成債務順利履行。

特點3

標的額高的案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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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2017年新收訴訟案件數上升,但標的額高的案件減少,故收案標的金額反較上年下降,降幅超過50%,數值迴歸往年常態。2017年全年訴訟案件判決結案340件,較2016年554件下降38.6%,幅度較大。雖然總體上判決數量有所下降,但從判決內容來看,爭議問題的專業性、複雜程度有所上升。

此外,“四涉”訴訟案件大幅增加。2017年,舊存“四涉”訴訟案件42件,新收“四涉”訴訟案件586件(其中涉臺7件,涉港、澳30件,涉外549件),結案594件,未結34件,結案率94.59%。

典型案件摘登

填補“海上風險”認定空白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救助

【基本案情】

福建冠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海公司”)所屬的“冠海308”輪自2014年10月起,長期錨泊上海寶北錨地。2016年3月2日,船上船員因船東欠薪全部離船,船舶無人值守。上海海事局指揮中心向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敏公司”)下達《應急處置任務通知書》,要求立即安排船隻及人員至該輪現場守護。3月2日14時25分,晟敏公司安排船隻進行守護。

之後,通過應急處置協調會協調,參會各方形成共識:“冠海308”輪處於危險狀態,必須儘快將其移泊至影響相對較小的水域。

2016年10月20日,廈門海事法院扣押了“冠海308”輪,後裁定拍賣了船舶。晟敏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冠海公司支付海難救助報酬、船舶看管費等800萬元及相關利息,並確認原告上述債權享有船舶優先權或留置權。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晟敏公司進行守護,符合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其作為救助方,有權要求救助報酬。在“冠海308”輪應急處置協調會中,雙方對看管船舶等形成共識,成立合同關係。晟敏公司此後繼續進行守護,屬履行保管合同義務。冠海公司應參照看船費標準,向晟敏公司支付保管費和實際發生的拖輪費用。據此判決,冠海公司支付海難救助費32186元、保管費用1755000元、拖帶費用187770元及利息,晟敏公司就海難救助費及利息享有船舶優先權,對保管費用、拖帶費用及利息享有留置權。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從海難救助所針對的“海上風險”入手,闡釋了海難救助構成要件中“海上風險”的內涵,填補了海事司法實踐中關於“海上風險”認定的空白,明確海難救助行為必須降低被救助船舶所面臨的海上風險,並據此對守護救助和保管性質的看船行為予以區分,駁回了原告就保管看船行為提出高額救助報酬的請求。

對海事主管機關組織的救助作業,援引《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從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業,救助方有權享受本章規定的關於救助作業的權利和補償”規定加以解釋,確認實際實施救助作業的企業作為救助方主張海難救助報酬的權利,充分肯定和鼓勵了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救助。一審宣判後,雙方服判息訴。判決結果在航運界產生了良好的反響。

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受害養殖戶順利獲賠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3日,圖瓦盧籍“安娜”(ANA)輪在福建省羅源灣水域觸礁擱淺,船上燃油大量洩漏,造成當地水域汙染。福州百洋恆豐公司等清汙單位受海事局指派出動船舶、物資、設備等開展清防汙應急處置作業。水質保險財團為該輪的燃油汙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人。因“安娜”(ANA)輪船東下落不明、無從聯繫,百洋恆豐公司等兩家清汙企業、298名當地受害漁民先後對水質保險財團提起訴訟,提出6729萬元的清防汙費用和近7000萬元的海產養殖汙染損害索賠。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後,水質保險財團在訴訟中申請設立了數額為18774340.96元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兩家清汙企業和羅源縣碧裡鄉盛豐養殖場等298名油汙事故受害養殖戶申請了債權登記。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就債權及清償數額、訴訟費用承擔等和基金款項的分配達成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法院對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予以確認,並據此執行發放了款項。同時,法院案外進一步引導和幫助漁民申請國家油汙基金補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的難點在於,被告水質保險財團是美國設立的非法人保險組織,在中國境內無人員、無機構、無業務、無財產。如何讓被告接受中國法院管轄、承擔責任,讓受害人的損失依法獲得救濟,海洋環境得到保護,對中國法官的智慧提出了考驗。

受理案件後,廈門海事法院法官主動與被告聯繫,告知案件情況,敦促其作為國際海上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對被告有關燃油汙染損害責任國際公約、中國海商法和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疑問都及時給予了明確的指引。由於被告是美國社團,在當地沒有社團登記的要求,如何辦理應訴身份確認和授權委託手續的問題,法院予以合理考慮,靈活安排,同意由律師出具法律地位聲明函的方式辦理手續,合理放寬了準備手續的時限。訴訟的運行充分體現了公開和透明,程序爭議及時得到妥善的裁判。最終,被告不僅接受中國法院管轄出庭應訴,而且主動從境外匯入近2000萬元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用以支付損害賠償,並在法院主持下,與眾多原告達成了和解。案件的圓滿處理,進一步推進了我國海事司法權威的樹立,彰顯了大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有效解決案件執行異議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廣州市景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濤公司”)因被執行人廈門毅成達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成達公司”)怠於履行判決,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毅成達公司陸續償還1100萬元,由於雙方當事人對執行餘款爭議較大,廈門海事法院遂委託福建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案涉剩餘執行款(或利息)進行計算。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就執行餘款具體金額做出鑑定。但毅成達公司以各種理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回上述《專項審計報告》作為後續執行利息的依據。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專項審計報告》在計算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計算得出的執行餘款缺乏法律依據,最終裁定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成立,撤銷廈門海事法院以《專項審計報告》作為案涉執行案件中執行餘款的依據的執行行為。申請執行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廈門海事法院審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複議申請。

【典型意義】

執行異議是對當事人在執行案件中因程序上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的有效救濟,具有便捷性和及時性的特點,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執行異議的各種理由中,雙方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利息的爭議佔有重要比例。

本案在以下兩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明確了對執行餘款的計算確認是執行法院的職責;二是系統梳理了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標準。

本案的審理打破了執行過程中過分依賴專門審計機構計算利息的觀念誤區,同時,法院對遲延履行利息的詳盡分析計算、對相關執行法律的精確解讀及適用,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爭論已久的問題,突破了執行過程中的瓶頸,有助於推動案件的順利執行。對於海商事金錢債務執行案件中基本都會涉及的遲延履行利息問題,該案的思路及實踐具有較典型的啟發和借鑑意義。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海事執行異議案件提供執行救濟這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既維護了相關主體合法權益,也進一步提高了海事執行行為的效率,是海事法院規範執行行為、破解執行難的生動實踐。該案被評為2017年福建法院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

為何要用雙語發佈?

此舉旨在提高公信力,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同時也是為了適應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設需要。

去年審判情況如何?

結案數增幅大幅高於收案數增幅,全院未結案件數同比下降9.7%,近年來案件不斷積壓的狀況有所改善,結案壓力有所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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