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毒品的既遂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即非法收買毒品尚未賣出時就已犯罪既遂。
(二)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推定
《立案追訴標準三規定》了10種推定明知:
1.過檢查點未如實申報;
2.偽裝過關;
3.逃避檢查;
4.體內藏毒;
5.超額報酬運輸;
6.高度隱蔽方式運輸;
7.高度隱蔽方式交接;
8.故意繞開檢查點;
9.虛假身份辦理;
10.有其他證明的。
(三)從人到案的偵查思路
這主要是指,毒品犯罪的偵查一般是先通過相關線索鎖定可疑的涉毒人員,通過對可疑人員採取進一步的偵查措施,逐步發現毒品案件。這種偵查模式是毒品犯罪特有的,與傳統的發生案件後再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模式明顯不同。
(四)技術偵查與特情介入的普遍存在
技術偵查措施是毒品案件偵查過程中常用的偵查措施。偵查人員需要對涉案人員的活動軌跡、電話通訊、相互聯絡情況等各方面的信息進行監控,才能掌握涉案人員犯罪的直接證據,而對涉案人員的監控往往都需要通過技術偵查措施進行。但是,偵查人員在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時間、形式上不合法的問題,還存在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這些都是律師在辯護中的重點。
特情介入的普遍存在是毒品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又一重要特點。由於販毒人員交易毒品的時間、數量不確定,偵查人員可能出於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安排特情人員主動向販毒人員約購毒品。特情引誘分為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對於犯意引誘,律師應做無罪辯護;對於數量引誘,在量刑時應酌情從輕。
(五)毒品犯罪死刑適用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在適用死刑的問題上,應著重區分上、下家作用大小的區別,並分析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間的地位作用,綜合確定對哪一個或者哪幾個被告人適用死刑。
對於販賣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結合其販毒數量、次數及對象範圍,犯罪的主動性,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慎重、穩妥地決定死刑適用。對於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不能同時判處死刑;上家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處上家死刑;下家積極籌資,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慮判處下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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