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緩刑期內又闖禍 知錯不改罪加罪

緩刑期內又闖禍 知錯不改罪加罪

近日,崇州市檢察院依法對何某在緩刑期內再犯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訴。

2017年5月19日,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崍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8年3月19日凌晨,駕照已被吊銷的何某不顧自己尚在緩刑考驗期內,違規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車行至交叉路口時,與馮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相撞,兩車受損,馮某某車上的魏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何某棄車逃逸。後經家人規勸,何某於2018年3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崇州市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何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肇事車輛,並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和新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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