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拒不歸還銀行貸款,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近日,石家莊市井陘縣兩名貸款擔保人的工資和住房公積金被強制扣劃。
據瞭解,2013年4月30日,井陘縣楊某在李某、王某、於某的擔保下,從井陘縣某銀行貸款8.5萬元,為期一年,用於商店週轉。這筆借款到期後,楊某和3名擔保人均未按約定償還。井陘縣某銀行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及3名擔保人償還借款本金8.5萬元及截止到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3.3萬餘元。
法院經過審理,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楊某於2016年12月20日前分4次全部還清借款及利息,李某、王某、於某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是,調解約定逾期後,楊某及3名擔保人仍拒不償還借款,今年1月,某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庭立案受理後,立即向楊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楊某“玩失蹤”,下落不明,即對3名擔保人開展執行,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查,於某是農村婦女,沒有經濟來源,無執行能力,而李某和王某為某單位公職人員,不僅有工資,而且還有住房公積金。經計算,楊某借款本金8.5萬元,利息已達7萬多元,共計15萬多元。法官扣劃了李某和王某的 8萬元工資還不夠,經與公積金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最終又扣劃了二人 7.8萬元公積金,交付給了申請人,償清了這筆債務。
法官表示,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雖有嚴格限制,但本質上仍屬於個人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公積金並不包含在規定的豁免執行的財產範圍內,故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同時提醒公職人員貸款、為人擔保須謹慎,一旦借款償還不了,不僅要扣劃借款人、擔保人工資,而且還要執行住房公積金。
■文/河北青年記者劉冉 通訊員李忠勇 郝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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