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8月1日起實施

7月10日上午,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佈施行新聞發佈會。據瞭解,《條例》經南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城市工程運輸車、“殭屍車”、停車泊位、交通徵信管理等都做了明確規定,讓我們一起來看重點內容↓↓

那麼這個條例對我們生活帶來哪些影響呢?小布帶你一圖讀懂!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你們關心的問題都在這裡了!

關於《條例》實施的意義

問:在國家層面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什麼突出特點,對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有什麼重大影響?

答:縱觀《條例》全文,體現了三個特點。

一是注重全面管理與重點管理相結合。《條例》並不僅僅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細化和補充,而是一部體現南寧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此,在內容安排上,《條例》不僅規範了車輛、行人、駕駛人等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還在內容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設施、停車管理、信息化服務、教育為主,對本市道路交通進行全過程、多維度管理。

二是注重從嚴管理與科學管理相結合。《條例》一方面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法”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嚴格執法方面的規範,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現象;另一方面,《條例》聚焦群眾關心的問題,對如何使道路資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設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學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是注重從嚴執法與規範執法相結合。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學法遵法守法,也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條例》對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提出了從嚴執法和規範執法相結合的要求,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

《條例》對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對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減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必然有重大的推進作用。

《條例》關於停車泊位的規定

問:目前市區道路停車位還是比較緊張,條例對道路停車位有什麼新的規定?有不少的機動車長期佔用停車位,條例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

答:道路停車泊位屬於公共資源,且為稀缺資源,《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的程序、原則、收費等,此外,還從公平、保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使用,禁止獨佔的行為,也禁止借停車的形式從事擺攤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違反這一規定的,在第五十二條設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近些年,道路停車出現的一個新問題就是,不少泊位被一些長期停放的車輛佔用,既不繳費,也難尋車主,俗稱“殭屍車”。

但從法律上說,並沒有對何謂“殭屍車”的概念進行定義或解釋,停放多長時間可以稱為“殭屍車”、停放區域在什麼區域屬於“殭屍車”,甚至“殭屍車”本身是否是違法行為等問題,均沒有明確。但“殭屍車”又確實佔據道路資源和公共資源,對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響。

為此,本條例把“殭屍車”的整治納入規定當中。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車輛要按時限停放,不得超時,沒有時限標識的,連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超過時限停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可以按違法停車及時處置,這樣就可以使車輛在變成“殭屍車”前予以解決問題。

而在處理的程序方面,為防止時限未到被誤判處理,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違反時限規定時,應當先拍照取證,粘貼車位使用時限提示,並以電話、短信等形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在24小時內將機動車駛離。

如果是誤判車輛停放時限,當事人接到通知後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這樣就從最大限度上預防了誤判的可能性。

經通知逾期不駛離,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提供聯繫方式信息導致無法通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條例》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規定

問:南寧市電動自行車數量眾多,保有量達270多萬,可以說是南寧市道路交通一大特點,《條例》對電動自行車有什麼管理規定?

答:針對南寧電動自行車數量多的特點,《條例》第六條規定,註冊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從車輛註冊登記之初,就開始對駕駛人普及安全教育。針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採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模式,在南寧市的交通管理中取得了極好的社會效果,已成為全國聞名的“南寧模式”,受到了公安部及全國各地區的關注與好評,因此,將好的工作模式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具體的教育方式,即設立交通違法教育室(點)、考核交通法律法規知識、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片、發放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等方式,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

同時,還完善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則。針對電動自行車在行車中常見的轉彎無明示、夜間不開燈、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和違規改裝、加裝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活動等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突出問題,《條例》從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作了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

下一步,我市還將制定《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做進一步的規範。

《條例》關於“電子警察”的規定

問:目前我市的不少重要路段都安裝了“電子警察”,但駕駛人有時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抓拍,對電警抓拍的違法行為,如何通知到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應該怎樣接受處理?條例對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首先,目前交警部門在通過當事人指定的通知方式以及公共信息平臺、微信等公眾服務方式,提醒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時對違法行為記錄進行處所以,也要求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的住址、聯繫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

其次,針對電子警察拍攝到的違法行為,及其他當事人不在場情況下交警作出的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或者記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雖然交警部門不斷通過各種方式告知和提醒廣大機動車主、駕駛人車輛被拍攝交通違法記錄的信息,但仍有部分車主和駕駛人不願依法接受處理,或久拖不理,或尋求買賣、借用、盜用他人駕駛證分值,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

為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由交通警察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進行告知,限其十日內依法接受處理,逾期仍未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可以扣留機動車行駛證,直至處理完畢後方可返還。

《條例》關於個人的信用記錄的規定

問:《條例》將部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與公民個人的信用記錄掛鉤,這樣有什麼好處,今後有哪些違法行為將會被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答:目前我國對社會徵信制度的建立尚在探索階段,國務院部委辦和地方政府,包括我們南寧市,都正在不同領域進行不同程度的嘗試,今後社會徵信的最終制度會以什麼樣的面貌出現在大家面前,還不能完全預判。社會徵信是一項浩大的制度建設工程,交通行為無疑是社會徵信重要的一環。

所以,在制定本條例時,既要為交通管理在社會徵信體系中預留一席之地,又要防止過度使用這一方式導致交通管理與徵信制度之間產生不必要的錯位。

《條例》第六十二條,針對交通違法行為的特點,將十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納入了個人信用管理。

一是隻與個人信用進行掛鉤,而未將單位信用納入;

二是隻針對帶有主觀故意,且性質較為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個人信用記錄。

至於被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後會給被記錄人帶來什麼後果,則應當是徵信制度所規範的範疇,在本條例中則不作規定,待國家或者我市出臺配套的信用管理制度後會解決這個問題。

長按下方圖片識別二維碼,可看條例全文哦!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