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南湖公園不戴口罩女子

近日,一段關於一女子在廣西南寧南湖公園不佩戴口罩被民警採取強制措施的視頻,在各大媒體和微信朋友圈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激烈討論。大家問得最多的問題就是,民警對該名女子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本文將對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分析。

『事情經過』

2020年3月3日上午,社區工作人員在進行疫情巡查時,發現視頻中的女子未佩戴口罩進入南湖公園,工作人員隨即上前勸說該女子戴好口罩並接受體溫測量,但該名女子拒絕配合,並說道:“哪條法律規定必須戴口罩?我有出行權。”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工作人員無奈報了警。

後民警來到現場,要求這名女子佩戴好口罩、配合警方詢問,該女子仍然大聲爭辯並拒絕配合。再次勸說無果後,為保證公共安全,民警對該女子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將其強制帶離了現場。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防控工作人員勸說女子戴口罩


【問題一:該女子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是否違法?】


視頻中女子外出不佩戴口罩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在突發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設立疫情防控工作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發佈相關的行政命令。

南寧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7日發佈的《南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令(第2號)》,第七條規定,“做到不串門、不集聚,儘量不外出,外出應該佩戴口罩。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自覺遵守口罩規範使用和廢棄口罩處置相關規定。”

特殊時期,市民有義務服從政府關於疫情管控的相關決定和命令、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因此,視頻中女子不遵守南寧市政府發佈的“關於外出應該佩戴口罩”等規定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女子與警察爭辯,情緒激動


【問題二:民警將該女子“強制帶離”是否於法有據?】

女子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已經產生危害風險,經公園工作人員和民警勸說仍拒絕佩戴口罩,拒不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且情緒比較激動,為控制危險擴大,民警對這名女子實施暫時性的人身限制,強制帶離現場的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強制帶離”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女子拒絕接受警察勸說


【問題三:該女子不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視頻中的女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不服從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外出應該佩戴口罩的行政命令,且不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勸說、處置措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會被拘留同時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勸說無效情況下,警察把女子強制帶走


【問題四:對於不戴口罩進入公共場的行為,公安機關應該如何執法?】

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嚴密細緻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堅決履職盡責,為平穩有序推進防控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構築了一道堅實的防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同時,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在2020年2月18日對公安民警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公安民警應該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禁過度執法、粗暴執法。

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違法行為,民警在加大查處力度、嚴格執法的同時,也需要特別注重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說理執法,堅決防止執法過度、執法不當。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疫情時期佩戴口罩是每個人的社會責任

正常時期,是否佩戴口罩是每個公民的自由。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突發的特殊時期,為了自身和周圍人員的安全,佩戴口罩成為了每位市民的社會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當前,雖然疫情防控取得了一定進展,廣大市民朋友在出入公共場所時還是應該佩戴好口罩、配合體溫測量,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抗擊疫情,需要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參與和擔當!

【南寧:女子在公園不戴口罩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於法有據?】

疫情時期,公民需自覺接受體溫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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