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累計7公司股東被清退 銀保監會清理門戶進行時

又一家保險公司因為隱瞞關聯關係被保監會撤銷相關增資許可——上海人壽,其已經是2017年至今第7家被撤銷增資許可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行業幾年的大躍進之後,銀保監會清理門戶可謂不遺餘力,那些趁著行業亢奮摸進保險領域,試圖分得一塊蛋糕的資本可能要徹底涼涼了。

上海人壽正式成立於2015年2月,2016年3月就進行了首輪增資,註冊資本金從20億元一舉增至60億元,並引入三家新股東洋寧實業、和萃實業及幸連貿易,持股比例分別為13.75%、13.75%、3%。根據財聯社的報道,這三家公司實際上均與上海人壽大股東覽海控股存在關聯關係,這樣一來,四者在2016年合計持股比例就達到了50.5%。

而根據2018年4月銀保監會發布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即便是按照2014年修訂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起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也不得超過20%,只有當符合條件且持股滿三年之時,股東以及關聯方持股比例最高才能達到51%。上海人壽大股東以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顯然已經遠遠超過了這一限制。

與之前處理崑崙健康、華海財險個別股東違規入股一樣,監管決定撤銷上海人壽有關增至許可,且要求其在3個月時間內引入合規股東。

累计7公司股东被清退 银保监会清理门户进行时

數據來源:上海人壽2018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還有誰?

2013-2016年間保險業的高歌猛進,在資本市場上的呼風喚雨,著實令保險業吸引了不少資本的目光,一時之間,各類資本以獲取保險牌照為榮,一個權威的數字是,一度曾經有200多家保險公司排隊等待批籌。

林子大了,各種各樣的鳥也就都有了,有關保險公司成立三年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的規定,顯然無法滿足某些股東的野心,於是想方設法來提升自己在公司中的話語權,乃至達到將保險公司變為自身“現金奶牛”、“提款機”的目標,各種隱瞞關聯交易,股權代持協議也就應運而生。

上海人壽無疑正是其中的一個典型。其成立首年,規模保費便接近145億元,其中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主要為萬能險)破百億元,佔比接近七成;2017年,行業風向有變,其規模保費突破200億元至228.53億元,同比增長57.73%,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近120億元,佔比仍高達52.48%。

而在規模保費快速增長的同時,其與大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也引發了監管的關注。監管部門於2017年進行保險法人公司治理現場檢查之後,曾對上海人壽下發一份監管函,明確指出其關聯交易存在不規範的問題,並禁止其直接或間接與大股東覽海控股及其關聯方開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2.除存量關聯交易的終止行為(如到期、贖回、轉讓等)以外,開展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現有金融產品的續期,以及已經簽署協議但未實際支付的交易)。

只是監管當時並未指明,其還存在隱瞞關聯交易的問題。從2017年10月下發首張監管函,到現在明確其存在隱瞞關聯交易的情形,監管用去了整整8個月的時間,這其中的困難可想而知。

而上海人壽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後一家,經“慧保天下”梳理,從2017年至今開始針對保險法人公司治理問題進行深度檢查以來,已經有累計7家公司被撤銷增資許可,相關股東被勒令退出。具體包括崑崙健康、利安人壽、長安責任、君康人壽、華海財險、安邦保險集團、上海人壽。

早在崑崙健康被撤銷增資許可之時,就有監管人員明確表示接下來還有9家保險公司的違規股權要被處理。現在已經累計有7家了,接下來還有哪3家?

值得注意的是,華匯人壽存在股東違規持股的問題已經被證實,只是監管尚未給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如果其也算一家的話,那麼至少還有兩家面臨股東被清退的命運。

就在上海人壽被查隱瞞關聯關係的同時,“慧保天下”還獲悉某保險資管公司也存在違規代持的問題,也將受到監管處罰。

不過與以往不同的是,查出這一問題的不是保監局,而是銀監局。可以想象,隨著銀保監會三定方案最終披露,內部整合的深化,對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問題的監管只能是更加嚴格。甚至有消息稱,銀保監會將設立一個單獨的部門來規範公司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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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撐 腰”:股權代持統統不算數

從上述出現問題的公司來看,保險公司股權方面的問題,無外乎三大類:代持股權、隱瞞關聯關係以及使用非自有資金注資。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金融企業的股權代持行為,不但監管部門不承認,即便進入法庭,最終也不會得到支持。我們梳理以往與保險公司股權代持有關的相關案例,都證實了這一點。

可以看到,在多起案例中,最高法院都與地方高院唱起“反調”,將地方法院認定為有效的代持股改為無效。如果照搬《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部門規章等金融監管規定而訂立的合同,似乎並不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卻表明:違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判定合同效力時,將上溯至該規定的上位法立法精神,而違反此類規定訂立的合同將可能被歸入“損害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進而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來認定為無效。

這意味著,對於投資人而言,在金融領域內須格外關注自己的“股權”權益,不能再一味簡單的以代持股方式進行投資,否則,最終可能無法實現自己的投資目的。

君康人壽:

偉傑公司與天策公司簽訂有《信託持股協議》,天策公司委託偉傑公司代持訟爭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後天策公司要求顯名,偉傑公司由於一些原因不同意其顯名,雙方遂涉訴。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初字第129號民事判決認定雙方間代持股關係合法有效,遂判令偉傑公司為天策公司辦理訟爭股權的過戶手續。而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29號則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定:由於雙方簽訂的《信託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長安責任:

2012年3月,長安責任股東泰山金建與中方榮信簽訂股權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認購長安責任1.5億股,中方榮信實際出資,有權要求泰山金建將該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自己。

2016年12月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長安責任股權轉讓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審批備案的條款,並非效力性強制規定,未限制依據契約自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因此泰山金建與中方榮信的股權收益權轉讓協議有效。

不過,2018年初,保監會對長安責任保險下發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指出長安責任保險的違規股東泰山金建擔保有限公司存在違規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資金出資的違規行為,因此撤銷該違規股東的增資入股行政許可,並要求長安責任保險限期三個月內完成變更手續。

利安人壽:

2015年9月18日,保培投資與利安人壽大股東雨潤集團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雨潤集團代保培投資持有利安人壽的1.41億股,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其後,保培投資、雨潤集團和華信公司又簽訂三方協議,保培投資將雨潤集團為其代持的利安人壽1.41億股轉讓給華信公司。在此協議簽訂後,雨潤集團與華信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和質押協議。

但是,雨潤集團因債務糾紛,其在利安人壽的股權被債權人查封。這導致保培投資、雨潤集團和華信公司三方所達成的股權轉讓因此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糾紛由此而起。保培投資認為雙方是代持股關係,而雨潤集團則堅稱該協議是雨潤集團重組的一攬子協議的一部分,保培投資系重組融資的居間人的角色。

對於該爭議,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定,一審認為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代持股關係,但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和保監會的相關規定而無效,二審則認定該股權代持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且保監會已對該增資行為予以認可,從而認定此乃股權代持關係。

不過2018年1月,保監會撤銷了2015年12月23日作出對雨潤集團增資入股的許可,這意味著二審判決不再成立。

本文源自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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