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因這點“事”獲刑三年四個月,到底啥回事?

因這點“事”獲刑三年四個月,到底啥回事?

因朋友駕駛摩托車路上與他人碰撞產生磨擦小故,為逞一時之快,被告人參與他人約打群架,毆鬥中致他人人身財物損傷,潮陽區人民法院依法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朱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因这点“事”获刑三年四个月,到底啥回事?

具體案情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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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16時多,同案人何某(另案處理)等人與被害人魏某達因駕駛摩托車發生碰撞而產生衝突,被害人通過朋友鄭某磊獲得何某的聯繫方式並與其談和,何某要求被害人當晚到潮陽區城南街道體育中心打架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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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被告人朱某豪與何某等串招徐某等4人於當晚到體育中心參與打架鬥毆。當晚9時許,朱某豪、何某等人在體育中心集合,並由朱某豪將其帶來的水管分發給其他人,另一男子分發口罩,準備毆打被害人。

當魏某達、李某鵬等人駕駛二輪摩托車出現在體育中心門口處,朱某豪等人便上前對魏某達等人進行毆打。經鑑定,被害人李某鵬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魏某達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砸壞李某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直接損失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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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李某鵬、魏某達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的親屬一次性分別賠償了被害人李某鵬、魏某達的醫藥費用等經濟損失各5000元,合共1萬元,並取得二被害人李某鵬、魏某達的諒解,二被害人請求對被告人朱某豪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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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豪無視國家法律,結夥持械聚眾鬥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屬共同犯罪。

鑑於被告人朱某豪的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告人朱某豪歸案後有坦白和自願認罪情節,故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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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專欄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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