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邵嘉楠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那基本上是5年起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從目前來看,宋喆的牢獄之災看來是沒跑了。

當然最終的結果還要結合宋喆的認罪態度,以及受害人也就是王寶強的諒解程度等因素,這些都對於宋喆量刑有很大的影響。


從宋喆的工作以及生活軌跡來看,宋喆是個幸運的人,給明星王寶強當經紀人,工作生活待遇方面也都算是一個高級白領且舒心輕鬆。

但宋喆吃王寶強喝王寶強的用王寶強的,最大的錯誤就是跟王寶強老婆馬蓉勾搭成奸,而這點是被人所有人所唾棄的,把老伴的老婆當成自己的後花園,眉來眼去,他生活的一切開支也都算是通過王寶強直接或者間接而得來的,最可氣的是事發後聯合馬蓉企圖轉移王寶強的財產等等一系列行為,讓人覺得宋喆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白眼狼。


面對好工作好老闆的宋喆,沒有好好珍惜,走到這一步也算是宋喆的咎由自取,是他親手把自己的人生給毀了,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在漫長的鐵窗生涯中,希望宋喆也能好好的反思應該怎麼做人,尤其是做一個男人。


情感公寓


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王寶強公司財產400多萬,經過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人宋喆供認不諱,並且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本案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宋喆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那麼宋喆應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先看看宋喆涉嫌的罪名。

宋喆原系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數額達400多萬元。

根據這一事實,被告人宋喆就構成職務侵佔罪。至於說其挪用工作室的資金,那是為了侵佔該筆資金。所以,其只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構不成挪用資金罪。

其次,再看看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案數額達一百萬以上的,就稱為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後,宋喆應受到的處罰。

被告人宋喆職務侵佔罪涉案金額達400多萬元,這在刑法上就屬於數額巨大,依法就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涉案金額遠遠超出一百萬的界限,對於量刑基準刑應當在八年左右。

但是被告人宋喆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司法解釋,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各方面考慮,被告人宋喆可能會被判處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當然,最終判決還得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法重情深


題主給出的題目不是很明確,是職務侵佔涉案金額400萬元,還是挪用資金涉案金額400萬元,還是職務侵佔有,挪用資金也有,兩項金額加在一起一共是400萬元。

一、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職務侵佔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的罪名處刑也不相同。

二、對宋喆的刑事處罰不可避免,其侵佔或者挪用的數額將影響對其最終的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也就是說,宋喆被認定為犯職務侵佔罪的情況下,其侵佔的數額400萬元已在巨大標準之上,對其量刑應該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尚無文件明確界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無論如何400萬元的數額也應在數額巨大的標準之上了。

如果宋喆被法院認定為挪用資金罪,那麼對其的量刑應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宋喆涉嫌上述兩個罪名,那麼根據這兩個罪名最終確定的量刑後實行數罪併罰,以此來確定其最終應該服的刑期。



郭廣吉律師


對於案件本身所有的事實均系來源於網絡,故個人看法難免會有疏漏,僅供參考。

結合目前已知的事實是:宋喆原系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數額達400多萬元。而且其當庭認罪並且請求從輕處罰。

而根據《刑法》的規定,宋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而根據相關的量刑指導意見可知,犯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而宋喆侵佔數額高達400萬元理應屬於數額巨大範疇,可以對其判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沒財產。

相信這件事很快就會塵埃落定,但是無論是哪一方,從目前來看都不是勝利者,無論馬蓉,還是宋喆還是王寶強,可以說這一切的始作俑者自己都不曾想到會落得如此下場。只能說多行不義必自斃。


麋鹿說法


實則被控侵佔的最終為200多萬,但至少是五年以上

首先,公訴機關控訴的最終數額為200多萬,

被告人宋喆於2014年至2016年,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雨樂,採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實際報價等手段,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各項業務款共計232.5萬元。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罪,在過去10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巨大了。但是如今數額巨大已經修改成100萬元以上 宋這200多萬肯定是超過這個數目的。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

在五年到六年,在根據犯罪事實增加刑罰。

據說宋當庭認罪,這會考慮成悔罪態度比較好,的確會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幫助並不會很大,因為畢竟不是自首,立功等情節。

庭審認罪,打臉馬蓉之前的同事關係,且看繼續如何抵賴

而根據爆料,庭審現場,宋喆可能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直接承認了和馬蓉的不正當關係。

並且這些侵佔的錢花在了哪裡,也做了交代

在庭審現場也承認了與馬蓉的不正當關係,並且交代了更多的細節,例如提出在美國購房、購買奢侈品、出國旅行等的行為都是馬蓉所為

其實這事也算間接打臉馬蓉,馬蓉一直忙於洗白,前不久還在媒體哭訴


對於自己和宋的關係更是睜眼說瞎話的說同事關係

不過這事也狗血,馬蓉的好友已經迫不及待出來否認,還意圖營造一種陰謀論

警方為什麼傳訊馬蓉啊,不過是正常的調查或者取證,畢竟馬蓉和這個事情關係很密切,有什麼細思極恐,不寒而慄的,只有做賊心虛的人才不寒而慄

其實這事,對於馬蓉,早已經是怎麼洗白都無力迴天了,不如安分守己點,想什麼呢?民眾也不至於是傻子,就被你們三言兩語就形成了反轉。


廖彩琳律師


出來混的遲早要還的,這句話活生生的說明了宋喆的現狀。

宋喆和馬蓉這兩對亡命鴛鴦,目前來說他們逐漸體會到了什麼叫眾叛親離了。當然是他們背叛了所有人,人所有人對他們的行徑感到厭惡了。當然他們也需要付出昂貴的代價。這個代價是人品、是人言也是良心。

從寶強案開始,大家基本都在關注,明眼人恐怕很容易就看出了這件事情中的始作俑者是誰了,可是人家畢竟是演技派的,不管事實是什麼,還是要演一下啊,不然浪費了機會多可惜。所以在大家面前裝可憐,在眾人面前哭哭啼啼,甚至在採訪中幾度流淚。可是,這樣真的能幫到你嗎?

我想別對我說謊的主角lightman要是在的話,你的錄像就完全暴露了你的行為了。所有謊都被戳穿,那是什麼樣的感覺啊。

若是有人看過一本書叫:FBI教你怎麼看人。你再把這個技巧用在馬蓉接受訪問這個事情上,那真的是教書版本的案例啊。


而宋喆的侵佔和挪用公款罪名成立的話,至少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只是個開始,慢慢的真相就會浮出水面,看看宋喆和馬蓉如何面對吧!希望到時候你別真哭,那就難堪了。


老王偵查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務侵佔100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根據《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宋喆職務侵佔400萬元,刑期可能會是多久呢?

根據相關量刑指導意見,職務侵佔數額達100萬元的,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不滿900萬元的,每增加15萬元,增加1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即如果假設職務侵佔100萬元起刑點是5年,宋喆職務侵佔的數額超出300萬,按照上述量刑意見,在起刑點基礎上增加20個月,即在不考慮宋喆存在量刑減輕情節的基礎上,他最後很有可能被判處6年零8個月以上。


千尋法律


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看來,王寶強的事件真是不小,涉及到的法律、倫理、道德等問題,令人唏噓不已,世事複雜,朋友、親人,也原來如此可怕、可悲。

首先,宋喆罪名一旦成立,當然要接受法律的懲罰。根據目前的進展,宋喆、修雨樂涉嫌職務侵佔罪一案,開庭結束。宋喆當庭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據警方調查和宋喆等涉案人員交待,宋喆目前被認定涉嫌職務侵佔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為400餘萬。

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眼下情形來分析,宋喆等人是有牢獄之災的,但如果能夠積極退還所侵佔或挪用的資金,恐怕會有一定輕判。

其次,此事更加令人感到宋喆等人的不地道,道德水準太低。從當下的一些輿論或調查來看,宋喆不僅挖王寶強公司及其本人錢的牆角,還要與人家夫人勾搭,遇到這樣的人,還是同事或朋友,是不是令人大跌眼鏡,難怪引發輿論普遍關注。

最後,本案給我們的一些教訓值得汲取。一是要找對真正的朋友、真正的愛人;二是做事首先在做人,如果人都不能立起來,就別談什麼做事,要有起碼的道德與法治觀念;三是人不要掉進錢眼裡,為了錢不能不擇手段,生財要有道;四是不必要為朋友、親人背叛而沮喪,這世界上真正關心你的、愛你的,還是你的親人、朋友,或許那些少數的不過是社會上的那些不堪。


碧翰烽


宋某涉嫌職務侵佔罪庭審過程中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可以看出他犯職務侵佔罪的證據確鑿,希望給法官留下一個認罪、悔罪的態度,無疑對於法官量刑還是後期監獄執行過程中減刑都是有利的,但是法官是否會酌情從輕,還需要宋某拿出更多的誠意,如積極退賠相關贓款等。

依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目前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五倍執行。

根據警方通報的和相關報道的信息可以看出,宋某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王寶強公司資金高達400多萬,因此,可以看出宋某犯罪數額已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時宋某積極向法院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然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就應當考慮到相應的法律風險,現在才悔之晚矣,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法律知道


宋哲能當庭認罪,應該背後有人指點:犯了這檔子破事,態度好點,對於量刑有利哦;如若咬死不認賬,那誰都救不了你……

1、職務侵佔400萬,量刑基本是五年起

目前,我國將職務侵佔罪起點6萬元,宋哲涉案400萬(提問的畢竟籠統,不知職務侵佔跟挪用分別佔幾成,我們就以職務侵佔來舉例),已經是數額巨大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職務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N個月不等的刑期(具體以各省份經濟水平來定),從而確定基準刑。

若是大家想了解詳細法律條文,建議看一下其他達人的回答,我在這裡就不贅述了。

2、王寶強的諒解及積極退賠,才能獲得輕判

現在宋哲知道自己錯了,在法庭上一股腦認罪,並希望獲得從輕處罰,這些態度可以理解,畢竟,失去自由的日子還是很難過的。

不過,要想獲得輕判,那得取決於幾個因素,比如:王寶強的諒解、積極退贓賠償、認罪服法態度要好。

王寶強會諒解他嗎?估計難!因為宋哲不是普通的貪錢,而是不僅貪錢,還出軌別人妻子,從這一點來講,至少宋哲沒有獲得諒解的可能。

從事情曝光到今天為止,王寶強方面出手果斷、態度決絕,顯示出自己的必勝決心,幾乎不給對方一絲機會,因此宋哲很快被司法機關控制。

可惜的是,馬蓉這個豬隊友,時不時跳出來跟王寶強互懟,堅決不認賬不說,還各種洗白、喊冤,事情已經那麼明顯了,就這態度……還想獲得諒解?

其次,宋哲估計家裡也不差錢,積極退贓賠款是必須的,這是獲得輕判的考慮之一。如果他一分錢拿不出,那基本量刑就要就高不就低了。

最後就是認罪態度了,至少從目前公佈的信息看,他認罪還算是比較痛快的,就看審理的具體細節了。

綜上所述,宋哲認罪是必須的,若不然,揹負出軌渣男的罵名加職務侵佔的罪行,妥妥的定格處罰。

至於他認罪服法後到底能不能獲得從輕處理,還得看他在具體犯罪過程中是否有同犯、他自己具體參與程度等。

我們就等著看吧,結果不會太久的。

喜歡俺滴回答,就關注一個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