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臨時工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學生提問:

聽說臨時工工資將來不能稅前扣除了,有這說法嗎?

專家回覆:

沒有這樣的說法。但是有限制條件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特指對方為單次收取價款在500元以下的自然人。企業支付個人款項每次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取得發票。

臨時工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專家分析:

因此,你單位支付臨時工的工資,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小額零星的條件,則必須取得勞務費發票或繳納社保後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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