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大股東為什麼要註冊公司的商標

大股東為什麼要註冊公司的商標

2001年《商標法》修改後,很多自然人依法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註冊的相當多,起碼在商標駁回複審案件中,因為主體資格問題而駁回的很少,我幾乎沒有印象。但這並不說明自然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不讓我困擾。

比如,剛審理過的一件商標駁回複審案件。申請人李某的主要複審理由之一是其為某公司大股東,該公司已對申請商標進行大量使用,與引證商標可以進行區分,並提供了半尺厚的使用證據。當然都是該公司使用商標的證據,連半個字也沒提到李某。

我一直強調,在商標駁回複審案件中,使用證據至關重要,會影響審查員對兩件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可能性的判斷,但是一件證據常常並不簡單證明一件事實,也會帶來一些疑問。

比如上述案件中,我就想,這商標到底是李某的還是公司的?因為既沒有李某許可公司使用商標的證據,也沒有公司授權李某註冊商標的證據。這些證據是能證明該商標使用了,但和李某有什麼關係?在沒有特別說明和宣傳的情形下,一件商標從來不會把商品來源直接指向公司股東。

倒是在更多的商標宣告無效案中,很多公司聲稱他們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員工搶注了公司的商標。大多數案件中,在證據充分的情形下,這些公司的理由得到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的支持。所以,我產生這樣的疑問也是很自然的:這個自然人是不是搶注了公司的商標?

當然,搶注問題不屬於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審理的範圍。李某的申請商標也經合議組合議,予以初步審定,不是因為他提交了所謂的使用證據,而是因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本身也有一定區別,合議組認為不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只是,在簽發文的那一瞬間我的心還是抖了一下:是不是緊接著我就要審理該商標的不予註冊複審案或者無效宣告案了?

但疑問終究是疑問,在該公司沒有提出商標異議或者無效宣告之前,我什麼也不能確定,只能認定李某就是該商標的合法所有人。之所以忍不住說幾句,並不是對自然人註冊商標有什麼偏見。事實上,很多情形下,我倒更建議把商標註冊在自然人名下,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如果是多股東的公司,把商標註冊在某一自然人名下,不管這自然人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重要人物,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形下,多少覺得有那麼點不太順理成章。哪家公司經營的最終目標不是把自家的商標做成大品牌呢?如果商標在某人名下,一切努力豈不是為他人做嫁衣裳?

也許有人確實樂得為他人做嫁衣裳,這一點絕對是服從自願原則。只不過在審理了大量自然人(當然是和公司有關係的自然人)搶注公司商標的案件之後,對公司能有這份大度缺乏一點信心。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案件是因申請人主動申請而產生,人家不主張,也談不到權利保護了。

不管是不是我多慮了,公司經常關注自己商標的註冊情況還是需要的。如果被公司的某人註冊了,那大概就不僅是申請撤銷某商標的問題,某人是不是繼續留用應該是更大的問題了。

有點閒操心,但標題的問題我也真想得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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