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拐賣兒童婦女應不應該判死刑?大家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有何看法?

2020德州


雖然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但其適用條件非常苛刻,只有在具有法定八種情節並且特別嚴重的,才能適用死刑。這法定的八種情節具體如下:

  •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刑的人販子幾乎都是拐賣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多人的慣犯、跨境販賣人口或者同時具有其他犯罪事實的,一般的人販子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適用該罪的基本刑,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比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高額利益和社會危害性,不得不說短短的五年有期徒刑實在太輕,根本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現實社會中確實也有很多人販子,抱著“大不了被判五年”的無關痛癢的犯罪心態,肆無忌憚地走上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之路。


令人更加失望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更輕,法定刑僅僅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更為甚者,買家只要在案發以後不阻礙解救或者不阻礙婦女回家的,就能獲得從輕甚至減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中直接對這樣的買家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6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收買行為的處罰如此之輕,還給他們寬大處理的機會,這在無形當中助長了他們有恃無恐的違法心態,他們抱著一旦案發就爭取寬大處理的想法,肆無忌憚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在拐賣人口案件中,買家和賣家的行為同樣惡劣,但在處罰力度上卻相去甚遠。我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我們的法律應當讓買人和賣人的行為同等處罰,並且大幅提高兩罪的法定刑,這樣才能真正有效打擊拐賣人口案件,真正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


冰焰


不能再舉棋不定,販賣柺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一律死刑,並處五萬罰金,是手段也是目的。想活就別拐賣婦女兒童!別碰底線!


用戶8632370174442


我覺得拐賣兒童比販賣毒品還嚴重,毒品害人販賣兒童害幾個家庭,所以說應該是死罪。


東南西北286761521


對於這樣事情絕不能憐憫、姑息,必須嚴懲,判處終身監禁,讓這些人把牢底坐穿。


啟福6161


用投票方式來決定人販到底是否死刑來修改原來對人販法律界定,這關係到老百姓的利益,因為被人販拐賣的都是老百姓家的孩子。


用戶1059652124849


對人販定罪輕就是對人販子的縱容對百姓的殘忍,只要是有人販子販賣人口就是定罪不到位,就是對人販子的縱容對人民不負責任!希望政府重判這些人販子!


大山22384


拐賣婦女兒董的我認為可以判死刑,因為一但被拐賣了會給受害人造成一生的不幸,甚至把他們的一生都改寫了,所以要嚴懲賣家與買家,嚴懲整治除惡,一抓到都要死刑,讓那些拐賣人口的混球得到應法律的嚴懲。


用戶1643355606582


法要出重權,對參拐的人販子,革殺無論,方可治止!歷代對人販子都是重刑。


天馬82946


應該交給秦檜,董卓,武則天處理。

要把場面公開播放。

單純的殺人不是目的,要教訓人。


qSy112233864喜樂孩子


最近一直在關注“梅姨”的這個新聞,這比殺人更可惡。應該千刀萬剮,永世不得超生,這輩子最恨人販子,沒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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