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9月1日起市區幼兒園收費有調整!南通家長要留意了!

 根據《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崇川、港閘、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市區於2018年9月1號起,調整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今天下午,市物價、教育、財政局聯合發佈相關內容,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

9月1日起市區幼兒園收費有調整!南通家長要留意了!

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政策。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基準收費標準加浮動幅度管理。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基準收費標準,省優質園520元/生.月,市優質園420元/生.月,合格園360元/生.月。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可以分別最高上浮10%、20%、30%;為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分步實施浮動,其中2018年新學年,可以分別最高上浮10%、15%、15%。為不滿3週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託班),收費標準可以上浮額度最高不超過80元/生.月。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在非保教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4:30至6:00),為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可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生.月的託管費。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明確民辦幼兒園收費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下同)、託管費實行政府指導價。2018年新學年,除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外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仍按各園現行收費標準執行。今後需調整的,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請。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於新學年開學三個月前向社會公示,原則上三年內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 在幼兒入園時應當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未完成民辦教育分類登記前,視同公辦幼兒園進行收費管理;2017年9月1日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除外),在未完成民辦教育分類登記前,視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進行收費管理,現行收費標準三年內保持相對穩定;待完成分類登記後按相應類別的管理規定執行。

明確扶困資助政策。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對在市區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平均資助比例不低於在園兒童總數的10%。市區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予以50%的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且不計入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的10%比例範圍內。

嚴格規範收費行為。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可以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實際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按相關退費規定處理。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方式,按照雙方合同約定。

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後的收費標準執行。

幼兒園保教費按月計退。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性收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校車費的收取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費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實際執行標準的30%。

市物價、財政、教育部門要求各幼兒園準確把握並嚴格執行政策,積極宣傳解釋,完善收費公示,自覺規範收費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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