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刑事案件法院是否根據檢察院起訴書判刑?為什麼?

清雅竹韻4910


雖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現實中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根據檢察院的起訴和意見,決定判決的。

可以這樣說,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說什麼,法院就判什麼,為什麼?

因為法院一般針對案件都不會自主的去調查取證的,調查取證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辦的事。

就如同一家公司一樣,法院就是總經理,檢察院就是部門主管,而公安機關就是跑業務的。

跑業務的跑到了業務,然後交給主管審核,主管覺得這業務可以做,然後交給總經理批准,而總經理簽字批准了,就執行這項業務。

所以至始至終,總經理只是根據主管的彙報來判斷的,而不可能讓經理自己去跑業務吧。


所以,法院同樣如此,檢察院提交起訴後,法院審核起訴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確實充分,那就沒什麼好糾結的,根據檢察院的意見和開庭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就判了,一般檢察院不會搞錯的。

因為像一些犯罪率比較高的城市,一天一個法院要審理幾十或者上百個案子,法院哪有那麼多閒工夫聽你扯的?

而且一些簡易程序的案子,開庭到結束也就一兩分鐘的事情,不聽檢察院的,難道聽犯人的?

每天要判幾十個案子,哪有那麼多閒工夫和法力資源去一個個的仔細的琢磨的?


如果嫌疑人覺得判錯了,還會繼續上訴的,而二審法院和檢察院,就仔細的多了,不過如果檢察院沒毛病的,還是根據檢察院的意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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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將案件公訴到法院,會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在起訴書裡會明確指出被告人所犯何罪,甚至會給出具體的量刑建議。那麼,法院是否必須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論,法院經審理案件後,應當對如下情形分別做出不同裁判:

  • 如果被告人不夠成犯罪,那麼法院會直接做出無罪判決;
  • 如果被告人雖然構成犯罪,但並不構成檢察院公訴的罪名,而是構成其他罪名,那麼法院就會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
  • 如果被告人確實構成檢察院公訴的罪名,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那麼法院只會按照檢察院公訴的罪名定罪,而不會按照檢察院建議的刑期量刑;
  • 如果檢察院公訴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也很恰當,那麼法院就會根據檢察院公訴的罪名和刑期來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檢察院只是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建議權,是否採納檢察院的建議是法院的自由。但這種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受制於案件事實和檢察院的建議是否合理。總而言之,法院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公正判決,並且要做到罪刑相適應,如果檢察院的建議符合這一要求,則法院會聽取建議,反之則否。

歸根結底,是因為檢察院充其量只有提出建議的權力,而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冰焰


多數情況下,法院會根據起訴書的起訴進行定罪,甚至還會根據公訴人的量刑建議進行量刑。

但是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模式。儘管還沒有完全落實。不過相比較而言,目前,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還是會嚴格的根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來定罪量刑。當然偶爾也有例外。

此時公訴機關也會配合法院的審理,不太可能會去抗訴。不過,上述所說的是在有罪或者是律師進行罪輕辯護的情況下。

而如果被告人或者律師堅決認為案件應屬於無罪案件,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法院認可了當事人或辯護人的辯解,認定當事人屬於無罪,而公訴機關認為應當定罪量刑,那麼公訴機關一般會選擇直接提起抗訴。

綜上可見,目前的情況下,法院並不一定完全按照起訴書的起訴來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多數情況下是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來認定的。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鄒玉傑律師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刑事案件時,在起訴中書中會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危害結果和所觸犯法律的條款罪名,並附證據材料說明,提出檢察機關對量刑的意見。而人民法院必須遵循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圍繞著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開展質證、辯論,還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還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作出宣判。

所以刑事案件的判決不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的意見,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來獨立行使審判權的。


求圓4


法院審理的範圍,是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具體包括:指控的罪名,具體的事實以及提交的證據。但是,定罪量刑要根據事實和證據,而不能根據起訴書。

法院審案範圍限於起訴書指控的範圍,意味著只審理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比如,指控的是搶劫罪,則只審理該罪是否成立。如果該罪不成立,但可能構成搶奪罪時,法院可以建議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只能認定不構成搶劫罪。

但定罪判刑只能依據事實和證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能認定有罪;反之,則應認定無罪。這也意味著,法院沒有調查取證的義務,舉證不力而敗訴的風險由檢察院承擔。

不過,法院有調查核實權。即根據檢察院提交的證據,認為有必要對某一證據調查核實時,可以形成部分證據材料,交由檢辯雙方質證。此時,一定是依據現有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而不能越權行使偵查權。



風雲26610126


不一定,不全是按照起訴書,案件不一樣,但是法院會做為參考。

我們國家檢察院代表公權力,公訴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就是我們通常來說的行兇者,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基本上就決定了案件的罪名和可能的量刑幅度,但最終判決不一定與起訴書完全相符。

犯罪嫌疑人也有辯護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證據不合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從輕的情節,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要結合具體案件,具體罪名和案情。

有朋友,質疑為啥要給壞人辯護,不應該拉出去直接槍斃五分鐘嗎?因為有冤假錯案,都是血淚教訓。有的人才過十八歲就被判了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是無罪的。有的不是他殺的人,辯護人就是司法公正的防線之一。

最終判決,一般案情簡單的,判決和起訴書差不多,案情複雜的,差異很大的判決也存在。



鴻灤法師


不一定。原因在於法院獨立審判。


高森律師


現在最不好的是公訴機關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建議量刑年限,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由監督機關提量刑建議不合理,法院是審判機關,你是聽檢察院的還是不聽,這對法官案件量刑有影響。公訴機關,把犯罪實事述清,以什麼罪公訴就行了,不應該在公訴詞中給出量刑建議,判決交予法院,檢察院對判決結果進行監督即可。


小草56728


刑事案件的量刑是公檢法三一致。


菩提新客1


一分為二吧,依據檢察院起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判刑是大部分的做法,這是司法體系中的職能分工決定的,檢察院負責犯罪事實證劇的收集完善,形成證據鏈條,並依法以涉及罪名提起公訴,法院則依據所提供證據材料來判定罪名是否成立,及審查證據的確實性,關聯性,及是否合法,從而做出具體判決,如有訴罪非彼罪的情況則另當別論,一般都以檢察機關起訴罪名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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