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高利贷中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利息的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能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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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思很明显,就是法律保护年利率不超过24%的借款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则依法可以追回。

问题说有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支付,那么就需要提供借条等证据,首先证明本金数额,其次,如果借条写的利率就已经超过36%的年利率,已经支付的部分自然需要退回或者扣减本金。如果借条没有写利率,那么就需要根据还款情况分析利率了,这个如果是现金交易,也需要收条证明,如果什么证据没有,司法程序就不需要走了。如果有银行转账记录,那么可以根据本金分析计算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自然也是可以追回或者扣减。

实际生活中也需要综合分析还款情况,如果是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的,那么就根据上述办法核算利率,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自然需要计算清楚,扣减本金和合法的利息后依法追回。对仍然在偿还的借款,如果是起诉了,前期的还款数额也是依照上述办法核算利率情况,对于超过36%的利息自然需要扣减,在前期每次还款时将超过标准的利息直接在本金中逐步扣减,每次扣减部分本金后,现在需要偿还的借款本金就自然减少了,相应的利息最高只能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孤独1749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规定的已经很明确和详细了,只是很多人依然还存在很多的误解,所以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比较通俗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这条法律规定,其实规定的已经很明白了意思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部分,法律是支持的,也就是说,这部分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换言之就是我们如果约定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那么就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就是绝对的违法的。也就说如果年利率超过了36%,是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你约定了对方也可以不给。

那么说到这儿可能就会疑惑了,那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这个比率应当如何确定呢?

对于这个期限应当是属于自然债务区,自然债务区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假如约定了这部分利息,比如说,约定了年利率为30%,但是债务人并没有给这部分利息,债权人如果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30%支付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但是,假如反过来,债务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付了30%的利息,后来又咨询律师说超过24%的部分是可以不支付的,又后悔想要回来,那么同样法律也是不会支持进行返还的。

所以对于这部分利息简单的说就是:给了就给了,没给也不能要了。

不知道这样描述大家是不是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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