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深夜潛入屋內持斧砍人被反殺”,法院:反打者防衛過當判十年!

今年7月, 內蒙古判決了一起和“防衛過當”有關的案子,被告方家屬認為此案和江蘇崑山市的“龍哥反殺案”一樣,也應該是“正當防衛”,但死者一方則堅決不認同“正當防衛”的說法。

死者是61歲的王生娃。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托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他還在繼續攻擊他人,所以二人才會反擊,沒想到會打死人。”王玉成的兒子王延青說,王生娃是故意殺人,如果沒被發現後果不堪設想。但王生娃家人對此並不認同:“正當防衛還能把人活活打死?他們才是故意殺人。”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王玉成一家已經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法院判決:本屬正當防衛,但倒地後繼續毆打超過必要限度

因年輕時與村民郭三祥存在糾葛,201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王生娃潛入了郭三祥家。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案發的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了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動靜,發現郭被砍傷,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查看完郭三祥的傷情後,便在院裡尋找行兇者,最後在炭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的屍體檢驗鑑定稱,王生娃死於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而傷者郭三祥的面部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死者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

之後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深夜潛入屋內持斧砍人被反殺”,法院:反打者防衛過當判十年!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深夜潛入屋內持斧砍人被反殺”,法院:反打者防衛過當判十年!


▲一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有律師認為構成防衛過當:

@律界一姐 在個人微博評論認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關鍵在於兩點:一是正當防衛時,是否具有緊迫性;二是行兇者主觀、客觀上失去了行兇能力後,防衛者是否繼續防衛行為。】

本案中,被侵犯家庭前半段的防衛確實是在緊迫的情況下發生,但是後半段行兇者行為已不具備引發被侵犯家庭繼續防衛的緊迫性,換句話說,被侵犯家庭有充足時間報警卻沒有報警,而是直接將行兇者打死,確有不妥。

@隱於庭的小法師 微博評論認為:可以看出,內蒙這個案子的行兇者(後來變成了受害者)故意傷害和被打死中間存在著明顯的間隔,所以認定防衛過當也是說得過去的……

法律規定的時候,總還是喜歡把人設想為法律理性人。但我們大家都知道,哪怕是個法學家,在荷爾蒙和腎上腺素等的作用下,也不能時時刻刻理性(連法學教授還會犯點小錯誤呢)……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悖人性?是否不具有可操作性?

對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說,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持保守態度,可能也是考慮到大家都不清楚開了這個口子會有什麼後果,誰都沒勇氣來承擔這個歷史責任。

▌有律師認為構成正當防衛:

有律師就此事件評論:

法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鼓勵剝奪他人生命,但也不能畏手畏腳。一個正常的社會不能總是要求好人忍讓,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要擔心“正當防衛”的判例太多會助長社會上暴力事件增多或者升級,只有裁判者大膽的激活《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才能有力震懾那些無故滋事的流氓混混,有力的配合“掃黑除惡”。

“崑山砍人案”屬於正當防衛時,筆者曾撰文說明,最終處理結果值得肯定,但也不能盲目樂觀。個案的處理結果不具有普遍性,是否具有劃時代意義還要經過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能否繼續沉睡,還需拭目以待!

而對於此案的法院判決,痛心疾首,僅能呼籲:對於防衛過當的案件,在刑法意義上當然要給予否定性評價,但在量刑時可給予較大幅度從寬處罰,條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慮適用緩刑或者定罪免處。如果具備認定正當防衛的條件,希望法院不要顧及“上訪、纏訪”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也有律師評論認為:

與前不久龍哥案如出一轍,呼和浩特這宗入室反擊案件,也具備了案發時,被害人向對方行兇,反擊者擁有無限防衛權,正常情況下,即使導致行兇者死亡,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兩案卻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龍哥案判決反擊者系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呼和浩特這宗案件,中院一審認為二人防衛過當,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10年和7年。上訴後仍維持原判。

出現這樣的情況,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於司法獨立無法徹底實現,伴隨著被害人家屬的情緒、壓力,以及社會輿論的存在,甚至有ZF因素的介入,司法判決往往出現搖擺。

前不久,最高院表示將對正當防衛案件出臺司法解釋,鼓勵人們在遇到不法侵害時,勇於與犯罪分子抗爭,敢於正當防衛。先不論最終效果如何,至少方向是好的。

作為前警察,對正當防衛的理解,無比心酸,五味雜陳。但願,遇到不法侵害時,被侵犯者可以毫無顧慮、非常體面地反擊,維護生命和尊嚴,法律不再冰冷。

有律師微博評論認為: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

《規劃》要求,要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修訂完善人民法院國際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進一步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我們最期望的法治是司法獨立,不被輿論所幹擾,可是我們後來發現,沒了輿論的監督,案件常常發生不公。

回到本案來看,攜帶斧頭入室殺人所成立的危險場景,絕不亞於崑山於海龍所面對的暴力和危險,然呼市中院、甚至內蒙高院、乃至公檢均一貫的把“正當防衛”放在一個較高的標準上,超過了大多數旁人和普通的人對危險反抗的預期,而這個一貫的法治姿態,導致了龍哥往前,不知冤了多少老實人。

我們希望生活在一個公正、公平的法治環境中,不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更不希望被他人侵犯,如果我們奮起、保護自己也是犯罪,那人權就毫無立足之地了。

反殺的王姓二人已經申訴至最高院,翻案則再次陷入“輿論綁架司法”的漩渦,不翻案則極有可能成立“司法不公”,結果真的令人堪憂。我想,最高院可能要組織會議開始討論“正當防衛”何去何從,該案該如何給民眾一個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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