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你認為北京大紅門搶孩子一事真相如何?嫌疑人僅被拘5日合理嗎?

人間正道蘇


事情發生在10月2日的上午,涉事網友的妻子推著嬰兒車帶著未滿週歲的兒子到北京豐臺區的銀泰百貨買奶粉。

在等待電梯的過程中,突然有三名婦女圍向了該網友的妻兒。經過警方事後的核查,這三名婦女分別是39歲的內蒙古人沙國蘭、63歲的天津人運桂芝和69歲的天津人高瑞雲。沙國蘭在說了一句“孩子真漂亮後”便試圖將嬰兒車中的男嬰從車中拽出,涉事網友的妻子發現後隨即予以制止。

(事發地北京豐臺銀泰百貨大紅門店)

雙方在爭搶嬰兒的過程中,一旁的運桂芝與高瑞雲隨即對網友妻子進行拉扯。最終由於對方人多孩子到了沙國蘭的手中,網友妻子為了防止意外死命抓住對方不放並且大聲呼救。附近的熱心群眾聞訊後趕來,將孩子從沙國蘭的手中奪回並且對其進行了嚴厲地呵斥。該網友的妻兒隨即被熱心群眾帶回店內休息,而三名涉事的婦女則不知所蹤。

事發不久後,有民警來到現場瞭解情況並將網友的妻兒帶回單位制作詢問筆錄。當天下午兩點,之前搶奪孩子的三名婦女帶著另外一名老太再次來到了銀泰百貨尋找孩子,結果被守候在現場的警察抓獲。後來的這位老太山東籍的老太名叫李花平,今年62歲。

四名涉案人員到案後警方隨即對四人進行訊問,並且開展了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沙國蘭等人供述之所以搶奪孩子是因為誤將孩子當成了李花平的孫子。據此,警方經過調查認為此事不構成刑事案件,決定不予立案,只是認定四人在搶奪孩子過程中造成人員圍觀的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而案件中的受害人一方認為四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拐賣兒童。

案發後的第二天,也就是10月3日,豐臺警方對涉事的沙國蘭、運桂芝、高瑞雲和李花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對四人各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該決定作出後,受害人一方強烈不滿,於是選擇通過網絡曝光此事,由此該事件的輿情發酵。目前,由於受害者一方已經申請了複議,北京市公安局正在進行復核。

對於這起事件借用一句網友的評論:如果是真認錯人,五天有點重,如果是假的,五天有點輕。

如果說事情真的就像嫌疑人所供述的那樣只是認錯了人,那麼警方因為她們搶奪孩子導致了人員圍觀的後果就以擾亂公共秩序進行處罰無疑是不妥的。擾亂公共秩序最起碼主觀上要存在明顯的惡意,按照警方的這個邏輯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引發圍觀的是否也要對當事人行政拘留呢?更何況,那位所謂認錯孫子的奶奶是在當天下午才趕到現場的,之前發生的人員聚集應當和她沒有關係,將其視作違法行為人與之前的三人一起拘留完全就是在瞎胡鬧。

當然了,如果說所謂的認錯人只是為了搶走孩子進行拐賣那就另當別論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另外假如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或者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將會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幾人雖然只是未遂,但一旦被認定為拐賣兒童那量刑上至少是五年打底。

一起案件,一種結果是拘留五天,一種結果是判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反差會引起爭議並不為奇。

就我個人的看法而言,我認為人販子在人員密集的商場內公然搶孩子多少還是有點不可思議的,這樣的做法簡直就是無法無天。更加離奇的是,這幾位人販子在失手後居然在同一天內再次趕到了事發現場,莫不是真的搶孩子上癮了?還是說她們四人的腦子壞掉了?

這名涉事的網友網上曝光時曾經提到了一個細節,有民警在調查的過程中曾經問他家中夫妻關係如何、婆媳關係如何、有無債務糾紛等等。據此他質疑警方的偵查方向存在問題,關於這點我覺得有必要來為警方說句話。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一線,在日常的交往過程中關於人販子搶孩子這種事情也聊過不少。正常情況下,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搶孩子的事件發生的概率極低,之前網上流傳的搶孩子事件大多數是謠言,而少數真實成立的事件中涉事的雙方又往往存在糾紛亦或是誤會。因此,警方詢問該網友上述問題並沒有什麼不當之處。

由於目前北京警方正在對案件進行復核,相信不久之後將會對外公佈相關結果。正所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四名婦女是人販子的話就必須嚴懲!



通城丹妹


這起案件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核實,請大家等待警方調查結果,不要盲目憤怒,信謠傳謠。

目前我們看到的光天化日搶孩子等消息,來源是受害者一方,而違法行為人誤將他人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這個來自警方初步處理結果,但是要了解全部真相,還缺少了非常重要的一環,那就是到底是什麼導致違法者出現了“誤認”,這一關鍵信息,將是我們全面判斷事件真相,衡量警方處罰是否合法的重要影響因素。

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受害者一方在網帖中多次指出“這是拐賣兒童犯罪”,這個認識是明顯錯誤的,沒有人販子會如此執著的在上午搶奪未遂的情況下,下午繼續去同一地點作案,除非他們想要集體自投羅網,相信受害人是由於法律知識缺乏,對於什麼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缺乏認識,實際上即便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性最大的也是尋釁滋事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此案的情形更接近於法條中指出的攔截未成年人,造成惡劣影響,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而還應該考慮的兩種罪名,分別是非常拘禁罪和綁架罪,由於十一個月左右的幼兒不具備個人自由活動的能力,使其脫離法定監護人,也就是意味著其人身自由受到他人控制,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而如果雙方有某種矛盾糾紛,比如說債務問題,李某等人一方試圖採取控制孩子的手段逼迫對方還錢,則很可能構成綁架罪,但是上述罪名,和拐賣兒童罪都還有著非常大的差異,定性不準也會造成錯案,這個問題還望廣大網友周知。

而網帖中受害人一方還揣測某所長會為“本轄區無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而開心,這其實恰恰是對某所長的誤解,對於辦案民警來說,能夠遇上拐賣兒童案件絕對是重大立功機會,坦白得說,誰不願意破這樣的案子,名利雙收呢?相反轄區不發案,其實在考核的時候才是最吃虧的,因為公安機關一般是把辦多少案,抓多少人作為一個重要衡量工作的指標的,轄區沒案子,對於群眾是好事,對於警察來講,其實就失去了立功的機會。

那麼公眾目前的一個主要質疑是,是不是李某自稱是誤認,把這個孩子當成了自己的孩子,公安機關就把此案降格處理了呢?可以非常明確的講,如果只有李某自稱誤認,而無證據支持,公安機關不會採信其說法,相反如果真的是誤認而搶奪陌生人的孩子,認錯人即便不會加重處罰,也絕對不會是降格處理的依據。

認錯人這個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我自己在派出所時候也處理過“打錯了人”的案件,因為人的信息的接收總是不全面的,認知上的能力限制,確實會導致我們產生錯覺,但是要在法律上引入,作為足夠的有說服力的理由,還是有非常嚴格的要求的,簡單的說,就是必須有非常客觀的證據,能夠支撐行為人確實可能因此產生錯誤認識的理由,從而反映出行為人較為輕微的主觀惡意。

我們就拿認錯孩子來舉例,大家都知道,越是小的孩子,其個人特徵越不明顯,我在醫院見過護士給初生嬰兒洗澡的場面,雖然我兒子就在其中,然而真的沒能力分清楚那個是他的屁股,而十一個月左右的孩子,除非有極為明顯異常的特徵,往往是極為難以辨識的,那麼要認定“誤認”可能成立,就應該從孩子突出的特徵下手,雖然這個幾率確實很小——畢竟有相同近似特徵的兩個孩子並不那麼容易相遇,但是在沒有看到實際證據之前,確實也無法排除這種可能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相同部位有非常近似的胎記,那麼李某認錯人的辯解就是可以成立的。

一種非常常見的誤解就是,如果違法者或者嫌疑人編造理由不承認其主觀動機,警察就沒有辦法處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為人自身的動機絕對不是由受害人或者警察的推測來決定的,而是要靠行為人一系列的行為去推定,什麼樣的行為反映什麼樣的動機,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明確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麼警察很喜歡說這樣一句話:“我們不關心你說了什麼,只需要搞清楚你做了什麼”,搶奪孩子,可能是為了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可能是想要藉此威脅孩子的家長,可能是想要變賣孩子牟利,當然也可能是錯誤認識引發的過激行為,相信隨著專班的工作進一步開展,北京市公安局會及時向公眾公佈有關事實,拿出充分有說服力的證據和結論。


一笑風雲過


據北京豐臺警方對此事給出的通報,這個事件是個誤會。即便如此,這幾個女子搶孩子的行為也屬於犯罪。

事件中總共有6個主人公:

1、搶孩子一方:李某(女,62歲)是搶孩子事件的發起者。她之所以要搶孩子,是因為她的兒子和兒媳感情不和、鬧離婚。夫妻兩有個14個月大的孩子,兒媳婦帶著孩子不讓李某見。

2、搶孩子一方:沙某(女,39歲)、高某(女,68歲)、運某(女,63歲),這三個中老年婦女都是李某在工作和旅遊中認識的所謂知心朋友、姐妹。李某就想見孩子的事,多次與這幾個姐妹訴苦、抱怨。於是,三人決定幫李某從兒媳婦手中搶回孩子。10月2日,四人一起去兒媳婦所住小區蹲守。

3、被搶孩子的母親張女士恰巧與李某的兒媳婦住在同一個小區,當她推著自己11個月大的孩子下樓後,由於張女士體型等各方面都與李某的兒媳婦很相似,所以,蹲守的那四個女人錯將張女士認成了李某的兒媳婦兒。四人在追趕張女士時李某摔倒,其他三人繼續跟蹤張女士到商場內,三人走近孩子假裝誇孩子,一人順勢將孩子強行抱起。張女士立即阻攔拉著孩子,其他兩女人上前攔住張女士,張女士大喊:“來人啊,有人搶孩子,快幫我報警”。由於過度拉扯,孩子大哭,臉頰也被劃傷。商場工作人員趕到阻止了三人,並報警。

4、10月3日,豐臺警方依據調查情況,做出不予立案決定,並以“擾亂公共秩序”對李某等四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其中,高某因患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停止執行拘留。

5、因對處罰結果有異議,10月4日,受害方張女士的愛人到豐臺分局請求複議,分局已受理。

首先明確一點,對於四個女嫌疑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不是很合理,懲罰程度過輕。

她們的行為,明顯不止是“擾亂公共秩序”那麼簡單。

不管她們出於何種理由或目的,她們是在青天白日、大庭廣眾之下、明目張膽的搶孩子。雖然說她們不是職業的人販子,但她們的行為與人販子的做法無異。這種行為,類似於搶劫犯,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團伙作案。

做出這種事,可能她們自己認為是在幫朋友、做好事,沒什麼錯。但對於孩子的母親張女士而言,誰知道這幾個女人的幹嘛的,搶孩子的目的是什麼,她只會覺得自己是遇上人販子搶孩子了。不僅是她,任何一個母親遇到這種事,都會是這樣的反應。正常人誰會平白無故去搶奪別人的孩子呢!她們的這種行為是比較惡劣的。

這件事情,對於那幾個女人可能沒什麼,但對張女士極其家人,肯定會造成一定的心理傷害。尤其是這個才11個月大的懵懂孩子,經歷過這種事,會不會被這幾個粗暴女人造成什麼心理上的傷害,很難說。可以肯定的是,當時受到了不小的驚嚇。

這種事情,應該多考慮被搶孩子一方受到的傷害有多大,而不能僅僅站在那幾個無腦女人的角度去衡量她們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

所以,對於張女士丈夫提請複議的訴求,個人非常的支持,應該重新對那幾個犯罪的女人定罪、定責、定刑。

大家覺得這種搶孩子的行為拘留5日合理嗎?大家支持孩子父親提請複議的訴求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提起“人販子”三個字,我覺得只要是家裡有孩子的人,都會對其恨之入骨,恨不得將其千刀萬剮而後快。“搶孩子”既違反法律,又缺少道德,正因如此,人們才會對此次事件如此關心。

以前在北京的時候,經常去大紅門一帶買衣服。說實話,大紅門一帶的治安確實很亂。自己也一直都在關注著這個事件的發展,大致看來,目前網上的看法基本上分為兩派:

其一是質疑有關部門處置不當,要求嚴懲“搶孩子”者;其二是為“搶孩子”者辯解,認為事出一定有因。在這個新聞不斷反轉的時代,在事情的真相沒有徹底調查清楚之前,我們不能冒然下結論。

但是作為一個孩子的家長,有一點我十分不解。“搶孩子”者聲稱:她是誤將他人孩子認作自己的孫子,才上前搶奪。但凡是帶過孩子的人都知道:自己再糊塗也不至於把從小拉扯大的孩子認錯啊?不管你信不行,反正這種“辯解”我是不信!

最後我還想說: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希望所有的壞人得到嚴懲,希望不要等到事情發酵、無法圓場之後,有關部門才回過頭來重視調查。有關孩子的事情,沒有一件是小事!

當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歡迎留言吐槽,發表你的觀點。我是旅行體驗師、頭條旅遊體驗官:揹著女兒去旅行。據說愛旅行而且顏值高的小夥伴,都悄悄關注了我的頭條號哦!


揹著女兒去旅行


想起一個笑話:

有人僱兇殺人,對殺手說“你去要了小李狗命”!

某天小李牽狗遛彎,殺手蹦出來說“有人花錢要你狗的命,”遂上前用刀殺死了小李的狗。


北京大紅門搶孩子一事和這個笑話有類似之處,李花蘋與兒子兒媳關係不好,和“搶孩子”的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說要要回自己的孫子,然後沙某某,高某某,運某某就在商場看到獨自推著孩子的受害者,搶奪受害者手中的孩子,並抓傷了孩子。

有人提出疑問,四個不同年齡段的人來自不同的地方竟然能夠合夥“認錯孩子,搶孩子”?

據說事件裡的高某某還是退休幹部,一名退休幹部難道不知道“撫養權問題”需要靠法律途徑解決,靠“搶”是行不通的嗎?


真相是什麼呢?

真相就在於李某某如何和沙某,高某,運某三人怎麼說的?是搶自己家孫子還是搶到一個孩子就可以?猶如是“要了小李的狗命”還是“要了小李狗的命。”

而沙某等三位聽者是認為“搶了孩子就可以”還是要去搶“某個特定的孩子。”

四人的筆錄將成為最重要的證據。

如果李華平只是想搶一個孩子回來扶養,而三位朋友也只想幫她搶一個孩子來安慰她,那麼我認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分太低了。

大紅門搶孩子事件回顧

10月4日,北京豐臺區一名家長髮文表示:妻子10月2日帶著自己尚未滿週歲的孩子在銀泰百貨大紅門店,被3名婦女在眾目睽睽之下搶奪自己的孩子,兩名婦女緊緊拽住自己妻子,另外一名試圖把孩子抱走。後來在眾人的幫助下孩子安然無恙,隨後警方也抓到了4名犯罪嫌疑人。


秘語相傳


近日,在首都北京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搶孩子事件。據當事人陳述,10月2日他的妻子帶著11個月的幼兒,在北京銀泰百貨買東西,遭到三名婦女搶奪。最後在商場眾人的幫助下,這三名婦女沒有成功。

隨後警方抓住該三名婦女後,她們的辯解卻令人大跌眼鏡。據她們所言,她們以為該孩子是朋友孫子,所以才上前搶奪。更為詳細的故事版本是,她們朋友李花平的孫子剛剛出生時就被兒媳帶走,此後一直未再見到過孫子。因此,她想使用暴力搶回孫子,於是便約上該三名婦女正式實施“奪孫行動”。未曾想,三名婦女錯把他人孩子認成李花平孫子,所以才會發生後續事情。

顯然,警方相信了四名婦女“奪孫行動”的說辭,沒有對他們以“拐賣兒童罪”刑事立案,而只是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如此惡劣的搶人事件,最終卻是不痛不癢的拘留五日,如此“罪行不相適應”自然招致質疑之聲。面對民眾質疑,近日警方對此展開復核。

不得不說,四名婦女“奪孫行動”的說法具有重重疑點,下面我分點論述:

  1. 首先四名婦女的身份就很可疑,李花平是山東人69歲,沙國蘭是內蒙古人39歲,高瑞雲是天津人69歲,運桂枝是天津人63歲。由此可見,她們四人年齡籍貫都相差甚遠,能正常建立親密關係的可能性很小,倒是更像一個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
  2. 其次,既然此次“奪孫行動”的主謀是李花平,那為什麼她要躲在遠處而不是親自出面參與搶奪?我們有理由懷疑,因為當事人不可能會認錯孩子,正因為她不在現場,其他人才可能在落網以後說認錯人了。
  3. 再次,李花平聲稱自己孫子被兒媳帶走,那麼她是否真有一個差不多大的孫子和一名相差不遠的兒媳?這些都一查便知,那又為何直到現在都沒有公佈這方面的調查結果?
  4. 最後,據說雙方爭奪孩子時非常激烈,孩子臉頰也被抓傷。如果真是幫助朋友搶回孫子,為何又如此不知輕重?她們不怕把朋友孫子弄傷嗎?

基於上述疑點,我認為這起事件遠遠沒有那麼簡單。希望警方複核能夠查清真相,如果真是拐賣兒童一定要讓人販子繩之以法,以給被害人和廣大百姓一個交代。


冰焰


看了警方的通報,感覺不會有什麼問題,李某認錯兒媳婦是真,由於認錯了兒媳婦,而且李某在追趕“錯認的兒媳”時跌倒,導致其它幾個人在商場搶奪孩子。整個事情過程合乎情理。但,無論什麼原因,搶孩子不對,由於搶孩子的幾個人非直系親屬,可能涉嫌違法。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事主張某和李某的兒媳同住一個小區,而且身高,體形,戴眼鏡及側面形象均相似。所以,在有一定距離的情況下,李某認錯是有可能的。李某在追趕途中跌倒,導致沙某,運某,高某在未見過李某兒媳的情況下,盲目動手搶人,不僅影響惡劣,還可能對幼兒和事主造成心理和人身傷害。因此,雖然是認錯了人,事出有因,但卻不能原諒。

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是保護未成年的需要,孩子應該由誰帶?當發生糾紛時應該由法律解決,不能靠搶奪,以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其次,如果任由這種搶奪現象發生必定給壞人,即販賣人口者造成有機可趁,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最後,搶奪孩子不僅影響惡劣,可能造成難已想象的後果,本身就違法。

總之,北京警方偵查的結果並無瑕疵,判斷也非常合理。但處理搶孩子的當事人手段有些溫和,不利於今後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事實上,生活中這種現象常有發生,大家習慣當作家務事來處理。應該從今立一個規矩,讓這種事在法律範圍內解決,以利於當事人,特別是孩子的身心健康。


天太2


不管是人販子搶孩子,還是奶奶搶孫子,拘留5日的處罰都太過於輕微。其結果必然是助長人販子的囂張氣焰,讓帶孩子的父母們人人自危。在被曝光後,立即重啟調查,也說明豐臺警方在處理這件事上,考慮不夠周全,工作上太過於疏忽。

心理學上,把有人犯規不被處理,結果造成整個系統運行緊張,乃至崩潰的現象稱為“劇場效應”,大致就是說,如果有人在看電影時站起來的行為不被制止,那麼不久之後,整個影院的人都要站著看電影。



同樣,如果不對這4位搶孩子的婦女進行徹查,僅僅根據她們的一面之詞,就在給予輕微的處罰之後,草草了事。那麼,無形之中將極大的降低這類犯罪的成本,極大的增加社會上這種犯罪的幾率,造成父母們的緊張情緒,導致整個社會系統運行的緊張。

前段時間,各種“霸坐”事件層出不窮,就是很好的前車之鑑。希望相關部門能夠予以重視,不要把這種事僅僅只當成個別事件,草草了事。而是要從其對整個社會的影響這一高度,來審慎的予以對待!


姜丁粽子


在沒有更多真相之前,我們暫且相信警方通報的真相:一個奶奶想搶回自己的孫子,找了三個旅途認識的女人幫忙,然後認錯了人,搶了別人的兒子。我僅就這個戲劇得像拍電影的真相來討論:

1,是你孫子你就可以搶嗎?孩子的監護權在誰人手裡?你不是人販子你也涉嫌綁架了是不是?

2,在拉扯扭鬥期間,孩子有沒有受傷?母親有沒有受傷?只要有一點傷你們就是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5日夠嗎?

3,有沒有心理輔導師介入?孩子及其父母在事件中絕對有遭受精神創傷,搶孩子的人要賠償精神損失及醫療費用,必須的。

4,這是家事嗎?如果是家事那就是家暴級別了,別想著和稀泥和過去。而既然不是家事,那就是陌生人之間的人身侵害。

5,這些人是不是人販子,從案底看來無從追究,不能因為公眾恐慌人販子的心理而定義她們是人販子,但也不能因為要理智反對公眾恐慌心理而排除她們是人販子的可能性,如果她們收取了“奶奶”的錢財去搶孩子,那妥妥的就是人販子行為。

6,要從行為和結果、而不是動機去判定一個事件,否則任何人犯罪都推諉是認錯人,這不是開法律的玩笑嗎?

我不是吃瓜觀眾,我是有兒子女兒的一個父親,從我的身份立場來說,我希望嚴懲這種搶孩子行為,無論它是不是拐賣兒童,兒童都不能因此遭受任何傷害。


廖偉棠


首先為了方便讀者瞭解案情始末,我複製粘貼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供各位讀者參考:

以上陳述的內容比較多,但是我認為有幾個地方的線索比較有價值,前提是如果當事人的陳述確實屬實:

  • 1、沙國蘭,內蒙人,39歲。至少從年紀上面來說,這名女子的年紀即使有孩子也應當不小了,所以個人推測其不太可能有一個類似的孩子;
  • 2、高瑞雲、運桂芝,一個69歲一個63歲,而且是天津人,怎麼和沙國蘭一同爭搶孩子?和沙國蘭究竟又是什麼關係?
  • 3、李花平,山東人,自稱是孩子的奶奶,那麼就很好奇,一個內蒙人,兩個天津人,一個山東人怎麼組成的親家關係?怎麼那麼巧,國慶節期間一同到了北京商場還那麼巧合的認錯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沙國蘭的丈夫,或者沙國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有一個年僅11個月的孩子。

單單從上述的三個事實出發,這裡面的問題就很多,沙國蘭年紀39歲,即使有孩子也不可能年僅11個月,其次如果李華平是孩子的奶奶,說明沙國蘭是嫁到了山東,那麼丈夫又在哪兒?而高瑞雲,運桂芝又是什麼人?這裡面的謎團還是比較多的。

個人認為該案的關鍵就是沙國蘭究竟有沒有類似大的孩子,如果沒有,那很顯然其有涉嫌拐賣兒童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同夥均涉嫌共同犯罪,應當嚴懲!

通過上述的幾個疑問,本人認為本案中應當徹查以上事實,倘若查明沙國蘭確實有一個11個月大的孩子,那麼很顯然這起案件就是一起誤會,對於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並沒有任何不妥。

但是倘若沙國蘭無法證實確實自己有一個年紀、長相相仿的孩子或者李華平根本就不是其婆婆的情況下,那麼該案就涉嫌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應當予以嚴懲!案發地點是在首都而且是在公眾場所,不得不說犯罪情節之惡劣!

根據《刑法》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複議程序,我相信法律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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