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五十三期##
借舉辦培訓班謀取利益費
簡釋
所謂借舉辦培訓班謀取利益,是指借舉辦培訓班的名義或機會,違規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取不應當收取的費用,或者乘機搭售其他物品、服務等收取額外的費用等藉機謀利行為。借培訓班謀利,實質上就是亂收費。舉辦培訓班,加強業務培訓本是提高知識和技術的一個重要途徑,其主要目的應當是培訓有關人員,而不應該是為了給組織辦培訓班的單位和個人謀利。按照有關規定,行政機關舉辦任何性質的培訓班都應當提前報批明確培訓班目的、規模、收費標準等,對未經批准開辦培訓班,或者借辦培訓班向參加培訓人員多收費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提醒
近年來,為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開展了培訓活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部門藉機謀取利益,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群眾意見很大。如有些部門屬意或者授權某些機構開展收費培訓甚至不必要的強制培訓,一些社會中介機構“掛靠”並且利用政府部門的職權,向企業強行服務和強制收費。有些培訓班為培訓而培訓、為收費而培訓,並且收費畸高。有的部門利用企業年檢資質檢查、證書複查等機會,搭車開展培訓,藉機收費。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監督管理不到位,讓亂收費鑽了空子。另一方面是一些單位的領導幹部法紀觀念淡,認為借培訓多收費是為單位創收,致使亂收費問題屢禁不止。因此,必須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培訓工作的規範化管理,認真治理借辦培訓班亂收費的問題。要加強前置審批,嚴格履行報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舉辦。要加強對各類培訓班收費的監管,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杜絕一些單位借舉辦培訓班謀取利益的驅動力。要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借培訓班亂收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鏈接
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②《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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