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每日一警·第五十三期:借举办培训班谋取利益

每日一警·第五十三期:借举办培训班谋取利益

“身未动 心已远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五十三期##

借举办培训班谋取利益费

简释

所谓借举办培训班谋取利益,是指借举办培训班的名义或机会,违规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或者乘机搭售其他物品、服务等收取额外的费用等借机谋利行为。借培训班谋利,实质上就是乱收费。举办培训班,加强业务培训本是提高知识和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其主要目的应当是培训有关人员,而不应该是为了给组织办培训班的单位和个人谋利。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举办任何性质的培训班都应当提前报批明确培训班目的、规模、收费标准等,对未经批准开办培训班,或者借办培训班向参加培训人员多收费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提醒

近年来,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了培训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借机谋取利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很大。如有些部门属意或者授权某些机构开展收费培训甚至不必要的强制培训,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挂靠”并且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有些培训班为培训而培训、为收费而培训,并且收费畸高。有的部门利用企业年检资质检查、证书复查等机会,搭车开展培训,借机收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监督管理不到位,让乱收费钻了空子。另一方面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认为借培训多收费是为单位创收,致使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治理借办培训班乱收费的问题。要加强前置审批,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一些单位借举办培训班谋取利益的驱动力。要严肃查处违規行为,对借培训班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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