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槐軒君說法丨以“反傳銷”之名非法拘禁“傳銷人員”,對嗎?

以營利為目的,打著“反傳銷”人員幌子,幫助傳銷受害人家屬尋找被害人並收取報酬,並在尋找過程中毆打拘禁“傳銷人員”,最終受到法律懲處。

槐軒君說法丨以“反傳銷”之名非法拘禁“傳銷人員”,對嗎?

案情簡介

來自貴州的被告人李某祥、李某斌、李某龍、李某恩自稱為“反傳銷”組織人員,該組織收取委託他們尋人的傳銷受害人家屬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報酬,幫助陷入傳銷組織的人員脫困。2018年5月,弟弟被騙進傳銷組織的劉某聯繫上該“組織”,答應支付3萬元報酬,請他們出手解救其弟弟。於是,李某祥等四人就與劉某一起追蹤線索,來到宜興尋找劉某的弟弟。

在此過程中,李某祥等人發現疑似傳銷組織的人員趙某和田某,就將二人拘禁在車中,還動手毆打逼問,逼迫他們釋放劉某的弟弟。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整個拘禁行為持續4個多小時,趙某所受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而劉某的弟弟並未在本地出現,至今仍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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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祥、李某斌、李某龍、李某恩合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具有毆打情節,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判處李某祥拘役三個月,判處李某斌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判處李某龍拘役三個月,判處李某恩拘役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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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說法

家人受困應當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傳銷活動雖然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但打擊傳銷活動,幫助陷入傳銷組織的人員脫困,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合法手段,“以暴制暴”只會助長犯罪,到頭來害人害己。在此,法官也提醒廣大群眾,如果家人身陷傳銷組織、或發現傳銷組織的相關線索,應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不要輕信所謂民間組織,要相信司法機關的力量。

來源丨宜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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