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扫黑除恶进行时│贵港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进行时│贵港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进行时│贵港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贵港市

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卢某瑜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部分上诉人上诉二审案进行公开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是贵港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扫黑除恶进行时│贵港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5月21日,以卢某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

自2016年年初开始,以被告人卢某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聪、林某超、陈甲、陈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被告人吴某、高某以及韦某、莫某、黄某、徐某等社会游手好闲人员为一般成员,以平南县平南镇某租车行为活动据点,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平南县城区实施了多起犯罪,在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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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2018年5月21日由平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进行集中宣判,一审判决:

被告人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卢某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林某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梁某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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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针对上诉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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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后,平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覃干义说到,这个案件是贵港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通过宣判,对黑恶势力起到震慑作用,并能以案释法教育广大群众。下一步,平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在党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加大扫黑除恶的力度,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突出打击向打击、治乱并重转变,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土壤,为平南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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