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關一名傳銷人員
以“資本運作”為幌子
發展了多名下線
成為“老總”
騙取了687萬餘元鉅款
近日,七星關區1名以“資本運作”為幌子騙取687萬餘元鉅額投資款的被告人李某被畢節市赫章縣人民法院以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據瞭解,2011年初,李某加入廣西北海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中國商務運作”、“1040陽光工程”為名,要求參加者交7萬元錢後獲得加入資格,次月由上家返還19200元,並安排人員對新加入的人員進行培訓後,該人員再去發展成員,每發展一個成員都有返利,下線發展的人員加入,上層級人員均有返利,以此類推,每個加入的成員只要發展到29人,就可以上平臺成為老總級別。
該組織向加入的人員宣稱,成為老總級別後每月就可以分到6-10萬元,2年就可以賺到1040萬元。
北海打擊傳銷現場
李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發展了張某為自己的下線。2013年11月,殷某到北海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張某的下線,殷某發展下線徐某國、徐某兵、饒某兵等人。
李某參與組織召開老總級別的傳銷例會,並承擔宣傳、培訓、管理、協調等職責。李某及其下線張某為該組織提供資金賬戶,殷某將發展下線的資金打入李某、張某的賬戶。
2013年至2015年期間,李某、張某、殷某等人直接或間接
發展了90餘人加入該傳銷組織,自李某往下發展達12層級,李某作為組織、領導者,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687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推銷開發廣西北海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且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據此,赫章法院結合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和在庭審中拒不認罪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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