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林某彬

大哥,你幫我介紹的“芹菜坑”山場,我已經和山場主談好了,要不要合夥一起做?

溫某福

怎麼合夥?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林某彬

我負責叫工人和鉤機進山開路,你是本村人,比較熟悉村裡的情況,就負責接待和安排工人食宿,另外我堂叔負責運輸木材,事成之後的利潤我們三人平分……

溫某福

好。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一樁合夥生意就這樣談成了。

以上文中的溫某福系武平縣東留鎮某村分管林業的村委副主任,在聽聞某山場主意圖出售林木後,便居中聯繫,夥同他人擅自砍伐受讓山場的林木牟取私利。溫某福身為分管林業的村委副主任,本應向村民宣傳林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制止盜砍濫伐、毀林種果、亂佔林地、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盡職盡責當好“綠水青山”的“守林人”,卻知法犯法以合夥人的身份,濫伐林木非法獲利,當起了“伐木工”。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案情簡介

2016年3、4月間,武平縣東留鎮某村的朱某應(另案處理)明知闊葉樹辦不到採伐證,仍將其位於東留鎮某村“芹*坑”山場林木出售給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溫某福和林某鵬(另案處理)無林木採伐許可證砍伐。後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溫某福與林某鵬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證的情況下,僱請外地工班到該山場砍伐林木,林某彬、溫某福、林某鵬各分得贓款8000餘元。經現場勘查、武平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認定,“芹*坑”山場被砍伐林木被砍伐林木784株,折立木蓄積為101.1804立方米。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

2016年4、5月間,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溫某福與林某鵬(另案處理)再次合作,向武平縣東留鎮的鐘某長處受讓到位於“桐*裡”山場的林木,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證的情況下,僱請外地工班擅自將“桐*裡”山場林木砍伐,並由林某鵬等人運輸出售,林某彬、溫某福、林某鵬三人各分得贓款8000元。經現場勘查、武平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認定,“桐*裡”山場被砍伐林木被砍伐林木592株,折立木蓄積105.663立方米。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2017年7月6日案發。該日南坊森林派出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桐*裡”山場濫伐林木案,8月24日武平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偵查,後在工作中發現“芹*坑”山場濫伐林木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於2018年3月14日經武平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傳喚到案;犯罪嫌疑人溫某福於2018年4月26日向武平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8年6月13日森林分局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武平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溫某福、林某彬未經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業採伐許可證,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擅自砍伐受讓的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遂依法向武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經開庭審理,武平縣人民法院支持武平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於2018年11月22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溫某福、林某彬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林某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87500元;判處溫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62100元。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法條鏈接: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林木採伐證所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檢察官有話說:

森林資源是一項極為寶貴的自然資源,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對森林資源予以相關的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採伐林木。即使是在自留山、自留地內採伐,也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部門的批准許可,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便不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並領取採伐許可證隨意採伐,或者違背採伐許可證所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就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作為村幹部,本應起到守法的帶頭作用,卻抱著從眾和僥倖心理濫砍濫伐,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廣大群眾能夠通過本案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切莫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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