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林某彬

大哥,你帮我介绍的“芹菜坑”山场,我已经和山场主谈好了,要不要合伙一起做?

温某福

怎么合伙?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林某彬

我负责叫工人和钩机进山开路,你是本村人,比较熟悉村里的情况,就负责接待和安排工人食宿,另外我堂叔负责运输木材,事成之后的利润我们三人平分……

温某福

好。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一桩合伙生意就这样谈成了。

以上文中的温某福系武平县东留镇某村分管林业的村委副主任,在听闻某山场主意图出售林木后,便居中联系,伙同他人擅自砍伐受让山场的林木牟取私利。温某福身为分管林业的村委副主任,本应向村民宣传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止盗砍滥伐、毁林种果、乱占林地、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尽职尽责当好“绿水青山”的“守林人”,却知法犯法以合伙人的身份,滥伐林木非法获利,当起了“伐木工”。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案情简介

2016年3、4月间,武平县东留镇某村的朱某应(另案处理)明知阔叶树办不到采伐证,仍将其位于东留镇某村“芹*坑”山场林木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温某福和林某鹏(另案处理)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后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温某福与林某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外地工班到该山场砍伐林木,林某彬、温某福、林某鹏各分得赃款8000余元。经现场勘查、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芹*坑”山场被砍伐林木被砍伐林木784株,折立木蓄积为101.1804立方米。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

2016年4、5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彬、温某福与林某鹏(另案处理)再次合作,向武平县东留镇的钟某长处受让到位于“桐*里”山场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外地工班擅自将“桐*里”山场林木砍伐,并由林某鹏等人运输出售,林某彬、温某福、林某鹏三人各分得赃款8000元。经现场勘查、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桐*里”山场被砍伐林木被砍伐林木592株,折立木蓄积105.663立方米。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2017年7月6日案发。该日南坊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桐*里”山场滥伐林木案,8月24日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后在工作中发现“芹*坑”山场滥伐林木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彬于2018年3月14日经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温某福于2018年4月26日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8年6月13日森林分局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温某福、林某彬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受让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经开庭审理,武平县人民法院支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温某福、林某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7500元;判处温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2100元。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法条链接: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武平案例:“守林人”何以成了“伐木工”

检察官有话说: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对森林资源予以相关的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伐林木。即使是在自留山、自留地内采伐,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便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随意采伐,或者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就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作为村干部,本应起到守法的带头作用,却抱着从众和侥幸心理滥砍滥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本案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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